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唐某与同行人员在重庆市江北区某酒吧喝酒。4时30分许,文某在酒吧内发现醉酒的被害人陈某某并将其带至重庆渝北区某街道某招待所。期间,被告人唐某多次联系文某,询问其所在位置。在招待所216房间内,文某趁被害人陈某某醉酒性防卫能力下降、不知反抗的状态,与陈某某发性关系,并将所在位置告知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遂与同行两人来到招待所房间内,并趁陈某某醉酒熟睡之际,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惧怕事发,被告人某协助文某将陈某某带离招待所,并带至文某朋友驾驶的车辆,车辆行驶途中,陈某某打闹不止,并抢夺方向盘,故文某等人将陈某某丢弃在一偏僻处。陈某某跑至重庆市某区某家具厂内请求群众报警。2018年5月,被告人唐某被抓获归案。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对起诉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陈某某积极主动和被告人唐某、文某发生性关系。唐某不知道文某和陈某某发生过性关系,故文某的行为不构成轮奸;
2、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3、被告人系初犯。
综合意见,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唐某犯,判处十年四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尽早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形成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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