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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雷英辉律师为其辩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1-11-27 16:36:52 浏览:503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张某以出售房屋为由,将同居男友名下房产分别向三位受害人出卖,累计收取45.9万预付款,后因无法按时交房又无法退赔案发。2021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 

二、办案过程

本案2021年4月14日提起公诉,第一次开庭律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建议公诉机关变更审理程序,公诉机关退侦补充相关证据变更程序后,于2021年7月14日再次移送法院,本9月2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罪轻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鉴于被告人本人愿意认罪认罚,若法庭经审理认定指控罪名成立,则请结合其自首、坦白等具体量刑情节,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并适用缓刑,综合考量予以从轻处罚。

2、鉴于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3、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有财产损失,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得到保护。

4、本案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四、办案结果

主审法院2021甘0101刑初163号判决,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违法所得45.9万追缴后发还三被害人。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指派后,三次会见当事人,但当事人未将本案事实如实向律师陈述。第一次开庭时,侦查机关只移交了一位受害人(购房者)相关证据,律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民事诉讼方式维权,因此做无罪辩护,当事人对无罪辩护无异议。本案退侦后,侦查机关又补充两位受害人相关证据(一房三卖),当事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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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雷英辉律师为其辩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1-11-27 16:36:52 浏览:5034次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张某以出售房屋为由,将同居男友名下房产分别向三位受害人出卖,累计收取45.9万预付款,后因无法按时交房又无法退赔案发。2021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 

二、办案过程

本案2021年4月14日提起公诉,第一次开庭律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建议公诉机关变更审理程序,公诉机关退侦补充相关证据变更程序后,于2021年7月14日再次移送法院,本9月2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罪轻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鉴于被告人本人愿意认罪认罚,若法庭经审理认定指控罪名成立,则请结合其自首、坦白等具体量刑情节,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并适用缓刑,综合考量予以从轻处罚。

2、鉴于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3、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有财产损失,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得到保护。

4、本案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四、办案结果

主审法院2021甘0101刑初163号判决,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违法所得45.9万追缴后发还三被害人。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指派后,三次会见当事人,但当事人未将本案事实如实向律师陈述。第一次开庭时,侦查机关只移交了一位受害人(购房者)相关证据,律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民事诉讼方式维权,因此做无罪辩护,当事人对无罪辩护无异议。本案退侦后,侦查机关又补充两位受害人相关证据(一房三卖),当事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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