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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薛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储博刚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12-07 14:09:17 浏览:652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成立工作室,招募被告人薛某等人参与转账帮助支付结算。被告人明知该工作室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出售银行卡供工作室使用。

被告人薛某提供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给邱某工作室使用,支付结算金额10192777.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办案过程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储博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被告人及家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本案。经过反复阅卷,在查阅大量类案基础上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充分与检法机关沟通,真正落实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全手段辩护的精细化辩护理念,深度挖掘有利因素,详细论证相关法理,最终使主要辩护意见被检、法机关采纳。

三、辩护思路

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薛某将银行卡交付他人时,无法意识到对方购卡的目的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非“明知”;

2.被告人薛某主观恶性小,其卡内流水的金额并非其所能掌控;

3.被告人涉案仅两张银行卡,获利金额较少并已全部退还;

4.被告人在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办案场所询问后,按时到达办案场所并主动交代全部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5.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此外,其家庭条件困难,尚有年幼女儿需要照顾。

综上,请求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立法精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薛某从宽处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其在今后的生活中勤勤恳恳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努力回报社会。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决定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罚。2021年11月22日,法院作出(2021)皖012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全案卷宗,厘清案件思路,始终抱着存疑的态度积极的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并抓住案件的特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虽然“全民反诈”的宣传力度已经十分强大,但仍有不少群众对诈骗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等犯罪行为缺乏认知,且不具有警惕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二是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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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刑辩律师在确信不能作无罪、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辩护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进行罪轻和从轻处罚的辩护,是非常理智的。 本案正是这样,储博刚律师通过审查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与办案人员沟通,确定本案被告人薛某明知该工作室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出售银行卡供工作室使用,其已构成犯罪无疑,立即调整辩护思路,主要从被告人涉案仅两张银行卡获利金额较少并已全部退还;在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办案场所询问后按时到达办案场所并主动交代全部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方面进行辩护,请求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立法精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薛某从宽处罚,终于达到预期的目的,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2021-12-15 15: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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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储博刚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成立工作室,招募被告人薛某等人参与转账帮助支付结算。被告人明知该工作室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出售银行卡供工作室使用。

被告人薛某提供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给邱某工作室使用,支付结算金额10192777.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办案过程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储博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被告人及家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本案。经过反复阅卷,在查阅大量类案基础上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充分与检法机关沟通,真正落实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全手段辩护的精细化辩护理念,深度挖掘有利因素,详细论证相关法理,最终使主要辩护意见被检、法机关采纳。

三、辩护思路

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薛某将银行卡交付他人时,无法意识到对方购卡的目的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非“明知”;

2.被告人薛某主观恶性小,其卡内流水的金额并非其所能掌控;

3.被告人涉案仅两张银行卡,获利金额较少并已全部退还;

4.被告人在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办案场所询问后,按时到达办案场所并主动交代全部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5.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此外,其家庭条件困难,尚有年幼女儿需要照顾。

综上,请求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立法精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薛某从宽处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其在今后的生活中勤勤恳恳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努力回报社会。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决定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罚。2021年11月22日,法院作出(2021)皖012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全案卷宗,厘清案件思路,始终抱着存疑的态度积极的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并抓住案件的特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虽然“全民反诈”的宣传力度已经十分强大,但仍有不少群众对诈骗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等犯罪行为缺乏认知,且不具有警惕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二是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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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刑辩律师在确信不能作无罪、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辩护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进行罪轻和从轻处罚的辩护,是非常理智的。 本案正是这样,储博刚律师通过审查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与办案人员沟通,确定本案被告人薛某明知该工作室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出售银行卡供工作室使用,其已构成犯罪无疑,立即调整辩护思路,主要从被告人涉案仅两张银行卡获利金额较少并已全部退还;在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办案场所询问后按时到达办案场所并主动交代全部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方面进行辩护,请求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立法精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薛某从宽处罚,终于达到预期的目的,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2021-12-15 15: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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