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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12-29 16:11:37 浏览:534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被告人C某技术团队开发的“xx数字国际交易”平台搭建运营,并与被告人W某一起共同实现“某宝网”及“中某平台”“新中某平台”的对接和维护。同时,C某和W某每天根据当天的交易情况确定第二天的比特币的数据,其余比特币由王某操作存入“冷钱包”,且“冷钱包”由W某实际控制。

为了控制平台内虚拟货币的行情,吴某某等人在平台内设置了用于控盘的账户,并安排操盘手控盘,负责在平台内对积分的交易量及交易价格进行操纵,造成积分在平台的交易活跃的假象,以吸引更多的投资户买入大量的积分。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还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宣传,致使平台的会员数激增,达几十万人。

经司法鉴定,“新中某平台”运营期间,总计约人民币35.5亿余元投资资金流入该平台。截止2019年3月8日,共计5410人报案,累计充值金额人民币3.2亿余元,购买消费卷人民币4979万元。

 

二、办案过程

罗健律师在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并积极的调查举证,制定辩护策略,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并进行辩护。

 

三、辩护思路

1、C某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2、C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愿意积极配合退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9)湘01xx刑初2xx号

被告人C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以及其他酌定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一定要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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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12-29 16:11:37 浏览:5340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被告人C某技术团队开发的“xx数字国际交易”平台搭建运营,并与被告人W某一起共同实现“某宝网”及“中某平台”“新中某平台”的对接和维护。同时,C某和W某每天根据当天的交易情况确定第二天的比特币的数据,其余比特币由王某操作存入“冷钱包”,且“冷钱包”由W某实际控制。

为了控制平台内虚拟货币的行情,吴某某等人在平台内设置了用于控盘的账户,并安排操盘手控盘,负责在平台内对积分的交易量及交易价格进行操纵,造成积分在平台的交易活跃的假象,以吸引更多的投资户买入大量的积分。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还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宣传,致使平台的会员数激增,达几十万人。

经司法鉴定,“新中某平台”运营期间,总计约人民币35.5亿余元投资资金流入该平台。截止2019年3月8日,共计5410人报案,累计充值金额人民币3.2亿余元,购买消费卷人民币4979万元。

 

二、办案过程

罗健律师在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并积极的调查举证,制定辩护策略,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并进行辩护。

 

三、辩护思路

1、C某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2、C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愿意积极配合退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9)湘01xx刑初2xx号

被告人C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以及其他酌定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一定要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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