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徐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卷烟经营,并雇佣黄某某为其运输卷烟。
2016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徐某某租借用于储存卷烟的金桥路XXX弄XXX号车库附近,将正在从货车上卸货的徐某某、黄某某抓获。公安人员自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及上述车库内查获真品卷烟计1,760条,经估价价值计人民币28.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其中,价值计24.3万余元的555(金锐)、万宝路(硬白)、MEVIUS等品牌卷烟1,500条,系徐某某为销售牟利而非法购进,并由黄某某于当日运输至该处。其余260条555(宽8mg)牌卷烟系徐某某为其亲属代购并储存于上述车库内。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分析相关的案情,制定合适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在二审出庭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原审阶段钟某某、徐某1系出庭作证,陈述内容总体吻合,且与徐某某的当庭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原判认定事实,现二审阶段检察机关出具的证人包某某、顾某某的证言不能直接否定代购卷烟事实,证人钟某某、徐某1改变陈述也未能当庭作证并接受交叉询问,故抗诉意见依据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犯罪事实。
四、办案结果
(2018)沪02刑终XXX号
一、维持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XXX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在案非法经营的卷烟予以没收。
二、撤销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XX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徐某某犯,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办案心得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认真负责,尽最大的努力为被告人争取较好的结果,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当事人的风险也要提前告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