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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发回重审】杀人潜逃二十五年被判死缓,申请抗诉获市、省检支持,高院终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2-02-17 11:59:07 浏览:5238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199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与妻子因妻弟和被害人杨某某打架一事发生争吵。李某某遂携带一把单刃尖刀,外出寻找被害人杨某某。当日下午17时许,李某某在当地镇上碰到被害人,于是上前质问被害人并持单刃尖刀朝被害人腹部捅刺两刀,在场村民上来阻止后,李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单刃刺器刺击腹部致肝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被告人李某某迅速逃离,后逃至云南省某市,以修理电动车为生。2020年7月,李某某在云南省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过程

李某某到案后,被害人杨某某家属于2020年10月20日正式委托徐权峰、朱会平两位律师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次日,两位律师就驱车前往某市检察院阅卷。经过反复、多次阅卷,徐权峰、朱会平律师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关系要好的乡邻痛下杀手,主观恶性极大。

  

2021年1月19日,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审庭审现场第二刀的相关事实认定翻供认为是在与被害人抢夺的过程中不小心刺了被害人第二刀,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同时其辩护人提出此次争斗行为系涉事各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理智、不冷静以及酒后冲动的行为,客观上虽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但主观上被告人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与动机。经过法庭上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最终一审法官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两位律师及被害人家属均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立即向某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并分别向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和建议支持抗诉律师意见书。

在省检察院的支持下,2021年3月19日市检察院正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辩护思路

一审庭审中,两位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一)李某某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且主观恶性极大,造成影响极其恶劣;

(二)李某某杀人动机不符合“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情形;

(三)李某某不构成坦白;

(四)李某某之妻对李某某犯意产生和逃匿起到了显著助推作用,应将其视为共犯;

(五)追究李某某妻子包庇行为的责任;

(六)建议李某某之妻涉嫌重婚案与本案并案审理。

在抗诉申请中,两位律师认为:

(一)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之间无任何矛盾,不属于民间矛盾纠纷引起,一审判决判处死缓的理由不成立;

(二)李某某事前准备利刃、事中的行为和事后的态度,均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存在“放任”,是直接故意杀人。

(三)一审判决对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对本案刑事部分的发表意见(包括书面意见)予以了忽略,在一审判决中毫无体现,未进行任何回应,程序违法,也剥夺了被害人家属的求刑权;

(四)一审判决未考虑李某某当庭彻底翻供的态度,其认罪悔罪态度极差,即便经过二十五年之久,仍不思悔改,仍然没有对当年的行凶杀人行为进行反思,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仍然很大。

四、办案结果

2021年8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认定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办案心得

就现阶段而言,本案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定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我国刑法依据行为人意图的积极性将其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中的“希望”体现出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一种有目的地追求的主观心理态度,具有明显的目的性,遵循着动机→目的→行为→结果的行为逻辑,在希望目的的推动下,则会形成一个特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因素,则是指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相对于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对结果是容忍其发生。

就本案而言,李某某当街持刀、连续捅刺,且捅刺的部位均是要害部位,尸检结果也证实其主观上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另外,包括从现场证人证言证实李某某说了“无非一命抵一命”、“我拿刀杀了他”,均能证实李某某的故意具有明显的“希望”性,即希望得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具有放任性。

(二)关于民间纠纷的认定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法〔1999]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即使因故意杀人致死,如果是由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也要对其慎用死刑。现如今我国对于“民间纠纷”的认定并未形成统一标准标准,回到本案,李某某因为妻子谩骂无故将被害人杀死,其本身就有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之嫌,因此不宜将其认定为邻里矛盾。

附: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抗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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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发回重审】杀人潜逃二十五年被判死缓,申请抗诉获市、省检支持,高院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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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与妻子因妻弟和被害人杨某某打架一事发生争吵。李某某遂携带一把单刃尖刀,外出寻找被害人杨某某。当日下午17时许,李某某在当地镇上碰到被害人,于是上前质问被害人并持单刃尖刀朝被害人腹部捅刺两刀,在场村民上来阻止后,李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单刃刺器刺击腹部致肝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被告人李某某迅速逃离,后逃至云南省某市,以修理电动车为生。2020年7月,李某某在云南省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过程

李某某到案后,被害人杨某某家属于2020年10月20日正式委托徐权峰、朱会平两位律师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次日,两位律师就驱车前往某市检察院阅卷。经过反复、多次阅卷,徐权峰、朱会平律师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关系要好的乡邻痛下杀手,主观恶性极大。

  

2021年1月19日,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审庭审现场第二刀的相关事实认定翻供认为是在与被害人抢夺的过程中不小心刺了被害人第二刀,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同时其辩护人提出此次争斗行为系涉事各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理智、不冷静以及酒后冲动的行为,客观上虽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但主观上被告人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与动机。经过法庭上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最终一审法官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两位律师及被害人家属均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立即向某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并分别向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和建议支持抗诉律师意见书。

在省检察院的支持下,2021年3月19日市检察院正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辩护思路

一审庭审中,两位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一)李某某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且主观恶性极大,造成影响极其恶劣;

(二)李某某杀人动机不符合“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情形;

(三)李某某不构成坦白;

(四)李某某之妻对李某某犯意产生和逃匿起到了显著助推作用,应将其视为共犯;

(五)追究李某某妻子包庇行为的责任;

(六)建议李某某之妻涉嫌重婚案与本案并案审理。

在抗诉申请中,两位律师认为:

(一)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之间无任何矛盾,不属于民间矛盾纠纷引起,一审判决判处死缓的理由不成立;

(二)李某某事前准备利刃、事中的行为和事后的态度,均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存在“放任”,是直接故意杀人。

(三)一审判决对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对本案刑事部分的发表意见(包括书面意见)予以了忽略,在一审判决中毫无体现,未进行任何回应,程序违法,也剥夺了被害人家属的求刑权;

(四)一审判决未考虑李某某当庭彻底翻供的态度,其认罪悔罪态度极差,即便经过二十五年之久,仍不思悔改,仍然没有对当年的行凶杀人行为进行反思,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仍然很大。

四、办案结果

2021年8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认定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办案心得

就现阶段而言,本案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定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我国刑法依据行为人意图的积极性将其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中的“希望”体现出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一种有目的地追求的主观心理态度,具有明显的目的性,遵循着动机→目的→行为→结果的行为逻辑,在希望目的的推动下,则会形成一个特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因素,则是指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相对于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对结果是容忍其发生。

就本案而言,李某某当街持刀、连续捅刺,且捅刺的部位均是要害部位,尸检结果也证实其主观上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另外,包括从现场证人证言证实李某某说了“无非一命抵一命”、“我拿刀杀了他”,均能证实李某某的故意具有明显的“希望”性,即希望得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具有放任性。

(二)关于民间纠纷的认定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法〔1999]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即使因故意杀人致死,如果是由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也要对其慎用死刑。现如今我国对于“民间纠纷”的认定并未形成统一标准标准,回到本案,李某某因为妻子谩骂无故将被害人杀死,其本身就有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之嫌,因此不宜将其认定为邻里矛盾。

附: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抗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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