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底起,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已判决)在位于昆明市某区的换季折扣店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服饰,收取营业款。经举报后,该店铺在2019年1月17日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店内销售的均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产品,店内货品价格为人民币862498元。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二、办案过程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对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及辩护意见。辩护人积极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系,其为收回欠款而参与了收款环节系帮助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六个月,并处人民币5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刑事诉讼本来就是充满了难度和挑战,这就要求辩护人要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扎实的刑事诉讼基本功以及强大的心理素质,应做到专业、严谨、细致、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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