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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张某涉嫌抢劫罪,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王润泽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11-04 09:00:51 浏览:715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01号

一、案情简介

A发现B盗窃他人摩托车。A以报警为要挟,让B给他1000元。因B身上只有了200元。故,剩下的800元,A让B打了个欠条。随后,无论A怎么要,B都不给钱。然后A就纠集我的当事人张某及其他一些在校生4个人,将B拉到一个没人的地方,对B进行拳打脚踢,及采取搜身等方式,从B的身上掏走40元。B回到家就报警了。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抢劫,予以刑事拘留。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十四天会见了当事人五次。迅速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提交书面的《张某构不成抢劫罪的法律意见书》。又提前到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会见时,对张某做工作,让张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让张某家人积极给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三、辩护思路

主要从当事人之所以采取暴力方式向被害人要钱,是因为被害人B前期确实给A打有欠条,尽管这个欠条产生的债务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但张某及其他参与人员,对B采取暴力殴打,并掏走B的40元钱,应当是一个暴力行为讨要非法债务行为。但这行为与当事人无缘无故、毫无理由公然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钱财有着本质区别。故做出张某构不成抢劫罪辩护意见。

四、办理结果

一、取保候审

二、到检察院后,对张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经验分享

一、侦查阶段在批捕前的37天非常重要,必须在这个阶段,积极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绝不能流于形式,坐以待毙。

二、积极为当事人制造、创造从轻、减轻条件,如:让当事人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

三、必须对案件性质,即当事人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定性,比如,在本案中当事人对被害人暴拿走的40元,应为暴力讨要非法债务,而非抢劫。此观点,在后面的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中,作出不起诉,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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