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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伍志锐律师、伍彩荣律师为其申诉,再审最终改判,受贿无罪,贪污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3-03-09 19:53:13 浏览:3669次 案例二维码

W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伍志锐律师伍彩荣律师为其申诉再审最终改判受贿无罪贪污免予刑事处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贪污罪、受贿罪

结果:免予刑事处罚

亮点:申诉改判;贪污免予刑事处罚;受贿无罪

焦点:根据案件需要查看现场,走访群众;不构成受贿罪

封面语:文化站站长W某涉嫌贪污受贿被判刑,伍志锐律师团队介入后为其申诉,再审最终改判,受贿无罪,贪污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W某在担任镇文化站副站长期间,受副镇长指派,在2012年2月至9月间负责三个村卫生室改建监工工作。三个卫生室的实际改建费用总计48312元,副镇长让W某虚开发票将开支虚列至61086元,由副镇长持虚开的发票报账,从中骗取公款12774元,后将4500元分给W某。

W某在政府驻村工作队工作期间,在协助某镇政府管理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申报、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非法收受某某屯13户受益农户现金7800元和某某屯受益农户廖某某现金1600元,非法收受村支书转交的周某某等10户受益农户现金3000元。

W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指控犯贪污、受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4年5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W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W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阅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W某不服,继续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再审辩护意见为:

一、申诉人W某在李某处领取4500元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2012 年申诉人接受镇政府副镇长的安排,负责三个村卫生室建设。在卫生室建设过程中申诉人主要是负责监工和组织施工,卫生室的建设材料均是由申诉人W某购买及用自家的面包车运输到各个村去使用,期间产生的油费以及车辆损坏修理费均是申诉人自行支付,其从来未向政府报销过任何费用。在三个卫生室竣工后,申诉人W某亦如实向李某副镇长汇报开支情况,三个卫生室建设实际开支为45140元,但是大部分的开支并没有发票。申诉人向李某副镇长汇报后,李某副镇长称有发票才能报账,则要求申诉人找61000元的含税发票给其拿去报账,申诉人未多想,于是听从领导的指示找来了 61091元的发票,给李某副镇长拿去报账。李某副镇长报账回来后经过向黄某某镇长请示,才决定给予申诉人油费补贴 4500元。申诉人在开发票时并不知情,最终领取时亦是经过了审批。因此,申诉人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申诉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贪污的直接故意,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开发票的行为完全是服从上级的指示,并非他个人的主观意图及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申诉人从李某处领取的4500元,亦是经过领导的决定及审批才给予申诉人4500元的油费补贴。申诉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申诉人在主、客观上,都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申诉人W某在李某处领取的4500元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二、申诉人W某收到危房改造收益户筹资款12400元,并用于村务开支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2011年,申诉人根据政府文件规定的危房改造指标,进行危房改造工作。因2009年危房改造受益农户自行筹款已经用完,村里又没有公款,于是在危房改造工作会议中,亦讨论了先修路后建房等事项,会后经村干部讨论决定由危房改造受益农户每户交600元不等来作为村公益开支。由于村里没有专门的会计出纳,故村民还是按照2009年的习惯,将筹资款交给申诉人和村支书黄某某保管及支出,申诉人因此收到了12400元的筹资款,其收到款项后,亦全部用于村务开支,没有私用行为。申诉人在主观上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其所收到的筹资款12400元,是经过村干部讨论后由危房改造受益户自行筹资的公益开支款项,用于修路、油费、修车费等。 客观上申诉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上所述,危房改造受益户筹资款12400元,是由村民、村支书黄某某交给申诉人保管并用于村务开支。申诉人在主、客观上,都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申诉人W某收到危房改造受益户筹资款12400元,并用于村务开支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办案结果

再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原审上诉人W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心得 

本案中的W某确确实实是为民着想,为群众办实事,不惜用自己的车辆为村里修路拉材料、自己出油费等。故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时,通常要注意案件的定性问题,以及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尽可能查看现场,走访群众了解更多的案件事实,以便给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本案能启动再审,并且改判,实属不易。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中,不管是办案人员还是辩护人,都应该注重分析案件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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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伍志锐律师、伍彩荣律师为其申诉,再审最终改判,受贿无罪,贪污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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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伍志锐律师伍彩荣律师为其申诉再审最终改判受贿无罪贪污免予刑事处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贪污罪、受贿罪

结果:免予刑事处罚

亮点:申诉改判;贪污免予刑事处罚;受贿无罪

焦点:根据案件需要查看现场,走访群众;不构成受贿罪

封面语:文化站站长W某涉嫌贪污受贿被判刑,伍志锐律师团队介入后为其申诉,再审最终改判,受贿无罪,贪污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W某在担任镇文化站副站长期间,受副镇长指派,在2012年2月至9月间负责三个村卫生室改建监工工作。三个卫生室的实际改建费用总计48312元,副镇长让W某虚开发票将开支虚列至61086元,由副镇长持虚开的发票报账,从中骗取公款12774元,后将4500元分给W某。

W某在政府驻村工作队工作期间,在协助某镇政府管理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申报、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非法收受某某屯13户受益农户现金7800元和某某屯受益农户廖某某现金1600元,非法收受村支书转交的周某某等10户受益农户现金3000元。

W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指控犯贪污、受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4年5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W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W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阅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W某不服,继续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再审辩护意见为:

一、申诉人W某在李某处领取4500元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2012 年申诉人接受镇政府副镇长的安排,负责三个村卫生室建设。在卫生室建设过程中申诉人主要是负责监工和组织施工,卫生室的建设材料均是由申诉人W某购买及用自家的面包车运输到各个村去使用,期间产生的油费以及车辆损坏修理费均是申诉人自行支付,其从来未向政府报销过任何费用。在三个卫生室竣工后,申诉人W某亦如实向李某副镇长汇报开支情况,三个卫生室建设实际开支为45140元,但是大部分的开支并没有发票。申诉人向李某副镇长汇报后,李某副镇长称有发票才能报账,则要求申诉人找61000元的含税发票给其拿去报账,申诉人未多想,于是听从领导的指示找来了 61091元的发票,给李某副镇长拿去报账。李某副镇长报账回来后经过向黄某某镇长请示,才决定给予申诉人油费补贴 4500元。申诉人在开发票时并不知情,最终领取时亦是经过了审批。因此,申诉人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申诉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贪污的直接故意,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开发票的行为完全是服从上级的指示,并非他个人的主观意图及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申诉人从李某处领取的4500元,亦是经过领导的决定及审批才给予申诉人4500元的油费补贴。申诉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申诉人在主、客观上,都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申诉人W某在李某处领取的4500元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二、申诉人W某收到危房改造收益户筹资款12400元,并用于村务开支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2011年,申诉人根据政府文件规定的危房改造指标,进行危房改造工作。因2009年危房改造受益农户自行筹款已经用完,村里又没有公款,于是在危房改造工作会议中,亦讨论了先修路后建房等事项,会后经村干部讨论决定由危房改造受益农户每户交600元不等来作为村公益开支。由于村里没有专门的会计出纳,故村民还是按照2009年的习惯,将筹资款交给申诉人和村支书黄某某保管及支出,申诉人因此收到了12400元的筹资款,其收到款项后,亦全部用于村务开支,没有私用行为。申诉人在主观上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其所收到的筹资款12400元,是经过村干部讨论后由危房改造受益户自行筹资的公益开支款项,用于修路、油费、修车费等。 客观上申诉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上所述,危房改造受益户筹资款12400元,是由村民、村支书黄某某交给申诉人保管并用于村务开支。申诉人在主、客观上,都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申诉人W某收到危房改造受益户筹资款12400元,并用于村务开支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办案结果

再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原审上诉人W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心得 

本案中的W某确确实实是为民着想,为群众办实事,不惜用自己的车辆为村里修路拉材料、自己出油费等。故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时,通常要注意案件的定性问题,以及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尽可能查看现场,走访群众了解更多的案件事实,以便给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本案能启动再审,并且改判,实属不易。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中,不管是办案人员还是辩护人,都应该注重分析案件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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