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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不起诉案 ——正当防卫制度下的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23-03-20 11:05:00 浏览:3847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受害人曾某与王某因楼下住户噪音问题下楼与被告人理论,在理论过程中曾某与王某被李某用菜刀挥砍,致曾某左手、胸口等部位受伤,致王某左手臂、肚子等部位受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曾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后本案于2020年6月移交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6月24日,本案历时一年半之久,终于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圆满结案。该起案件是两高一部于2020年9月3日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后辩护人承办的典型案例,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时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辩护词节选】

一、本案存在三次不法侵害行为

第一部分是曾某,先在门口辱骂,然后冲到李某家里,抓着李某老婆刘某某的头发往地上按,此时李某已经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第二部分,曾某和王某一起打李某,王某用的李某家里的凳子,把李某打退到厨房里,曾某也在用手打李某,第三部分;王某和曾某不听李某的警告,王某依旧用凳子砸李某的头部,曾某用不锈钢杆的簸箕砸李某头部。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在上述侵害行为的第三部分,李某把菜刀拿了起来,对对方说“你们私闯民宅还打人,赶紧给我出去”,但是王某和曾某没有理睬他的警告,王某用凳子砸李某的头部,曾某用不锈钢杆的簸箕砸李某头部,李某以挥舞菜刀的方式阻挡他们的打击自己的头部,可以看出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李某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实施不法侵害的曾某和王某,并没有涉及他人,挥砍菜刀是想阻挡王某和曾某继续击打他的头部。

四、李某在本案中具有防卫意识

从本案起因来看,李某与王某、曾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平时因为噪音问题偶有矛盾,8月30日晚是王某和曾某先到楼下,在门口辱骂李某一家,随后冲进来抓住李某1的头发往地上按;从案发过程来看,李某一直忍让,第一次不法侵害发生时,李某是拉开曾某和李某1,第二次不法侵害时,李某拿起菜刀警告他们,要求从房屋中退出,李某已经意识到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直到第三次不法侵害发生时,王某和曾某不听李某的警告,王某依旧用凳子砸李某的头部,曾某用不锈钢杆的簸箕砸李某头部,李某才开始进行防卫,从上述整个过程可以看出,李某明显不想与王某和曾某发生冲突,更谈不上有伤害他们的故意,其最终还击也是在王某和曾某一再事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头部一直遭受打击,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而当李某确信王某和曾某放弃击打后,便立即停止了反击,其仅为自保的意图十分明显,并没有实施报复性打击的念头,李某的行为完全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因素。

五、李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其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具有相适应性

1、王某和曾某的侵害行为对李某的心理作用有一个量的积累

李某还击前,王某和曾某二人对李某及其老婆李某1进行了三次侵害,而且还在门口辱骂李某一家(证人李某1的证言可以证实),语言暴力不亚于肢体暴力,大部分人面对这种情况,都难免一腔怒火,何况李某家里还有老婆和孩子,如果换成其他脾气火爆点的人,估计早就动手还击,后果可能更加严重。但是李某一直退步忍让,忍无可忍拿起菜刀让对方退出去,但是王某和曾某不依不饶,依然要上前打李某的头,逼的李某不得不动手反击。王某和曾某一系列的行为足以造成李某动手还击的后果,其二人的侵害行为与李某的还击行为具有基本相适应性。

2、李某的防卫工具具有基本相适应性

李某的防卫工具是菜刀,是被王某打退到厨房里情急之下拿的,此时王某手中也有一把木头椅子,曾某手里有一把不锈钢杆的簸箕,正在对李某进行攻击。从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知道,平时哪怕是不小心磕到木头椅子上都会很疼,何况是一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拿着木头椅子对自己的头部进行攻击,从工具上,李某的防卫与侵害行为具有基本相适应性。

3、李某防卫强度也具有基本相适应性

俗话说双拳难敌四手,何况王某三十岁,年轻力壮,曾某五十岁,也属于壮年,其二人对李某实施了三次侵害行为,直到第三次不法侵害发生时,王某和曾某不听李某的警告,王某依旧用凳子砸李某的头部,曾某用不锈钢杆的簸箕砸李某头部,李某才开始进行防卫。特别要注意的是,王某和曾某攻击李某时,主要针对的是李某的头部,众所周知头部是非常脆弱的部位,任何一个人对于他人对自己头部的攻击都会进行防卫,这可以说是本能反应,试想如果李某没有任何防卫行为,其头部会受到多大的损害,后果无法想象。我们再看事发时的地点,是在李某家里,就算我们站在上帝视角要求李某忍让不成当即逃跑躲避攻击,从李某角度出发,在自己家里被打还非得逃跑躲避攻击,换成是谁都做不到。何况家里还有老婆和小孩,即使自己跑掉了,如果王某和曾某再把怒气撒到自己老婆和小孩身上,对他们实施同样甚至更高级别的侵害行为,后果更加无法想象。如果要求李某抛妻弃子从自己家里逃跑躲避攻击,作为李某本人做不到,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做不到。而且在当李某确信王某和曾某放弃击打后,便立即停止了反击,也没有另外再寻找工具继续反击。从上述情况综合来看,李某的防卫强度明显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与其受到的侵害相比,完全对等。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基本事实和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由邻里民间纠纷引起,并且激发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王某和曾某实施的多次侵害行为,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李某在遭受头部打击的情况下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且自卫行为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其主观上也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的故意,侦查机关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机械得将李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是明显错误的,李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依法应作出不起诉处理。

 

【办案心得】

1、找出案件关键问题,采取有效辩护措施。辩护人在仔细查阅案卷之后发现本案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伤情鉴定报告缺乏合理充分的鉴定和事实依据,从鉴定报告中王某的出院记录可以看出,入院时情况:因腹部、左上肢外伤2小时入院……左上臂可见一条长约3cm浅表伤口,已清创缝合。但是王某时隔两个月后的第一次检验报告中显示,左上臂的伤口变成了大小为10.4cm*0.5cm的不规则表皮脱落,局部伴缝合痕迹,左肩部还出现了一处大小为4.0cm*0.5cm的不规则表皮剥脱。已经清创缝合的3cm伤口按理说已经没有继续扩张的可能,但是在检验报告中伤口突然变成了10.4cm,为什么会凭空出现上述情况,鉴定报告中没有任何表述。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本案的鉴定报告中却没有将王某伤口的扩张做出合理解释以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做出详细论证说明,因此该份鉴定报告缺乏合理充分的鉴定依据和事实依据,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

2、刑事辩护贵在坚持,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几十年来我国正当防卫一直沦为僵尸条款,从于欢案再到昆山“龙哥”案,公众印象中的正当防卫概念被激活,对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也形成了极大冲击,但是目前司法实务中对正当防卫的要求还是过于严苛,置于实际情景中,即是要求一名与不法侵害人无任何纠纷或争执的防卫人,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遭遇不法攻击时,首先必须得先行忍让,忍让不成则退而求其次选择逃跑,在忍让逃跑均不成的情况下,其才能进行反击,且反击务必小心谨慎,不能超越不法侵害的强度,务必要拿捏好分寸避免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甚或是轻伤)以上的侵害结果,几乎没有人可以进行如此“精准”的正当防卫。但是即便在正当防卫认定极其严苛的情况下,我们也要坚持辩护观点,辩护人提交正当防卫法律意见书并积极与多次前往检察院与检察官沟通案件细节,后来检察官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3、律师需要学习心理学知识,在办理案件之余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工作。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因为是邻里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部分小区居民风言风语,而且当事人认为是受害人挑事在先还要赔偿并承担故意伤害的罪名,心理压力极大。事发后当事人一家从小区搬出住到了公司仓库,经常半夜惊醒,只能靠药物助眠,当事人也曾多次表示不惜一些代价要为自己洗刷清白。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解决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之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缓解不良情绪,避免其采取极端措施解决问题。当事人后来表示,辩护律师不遗余力办理案件争取到不起诉的案件结果,同时在心理层面也给予了一定的帮助,使得自己用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没有再意气用事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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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不起诉案 ——正当防卫制度下的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23-03-20 11:05:00 浏览:3847次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受害人曾某与王某因楼下住户噪音问题下楼与被告人理论,在理论过程中曾某与王某被李某用菜刀挥砍,致曾某左手、胸口等部位受伤,致王某左手臂、肚子等部位受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曾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后本案于2020年6月移交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6月24日,本案历时一年半之久,终于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圆满结案。该起案件是两高一部于2020年9月3日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后辩护人承办的典型案例,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时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辩护词节选】

一、本案存在三次不法侵害行为

第一部分是曾某,先在门口辱骂,然后冲到李某家里,抓着李某老婆刘某某的头发往地上按,此时李某已经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第二部分,曾某和王某一起打李某,王某用的李某家里的凳子,把李某打退到厨房里,曾某也在用手打李某,第三部分;王某和曾某不听李某的警告,王某依旧用凳子砸李某的头部,曾某用不锈钢杆的簸箕砸李某头部。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在上述侵害行为的第三部分,李某把菜刀拿了起来,对对方说“你们私闯民宅还打人,赶紧给我出去”,但是王某和曾某没有理睬他的警告,王某用凳子砸李某的头部,曾某用不锈钢杆的簸箕砸李某头部,李某以挥舞菜刀的方式阻挡他们的打击自己的头部,可以看出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李某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实施不法侵害的曾某和王某,并没有涉及他人,挥砍菜刀是想阻挡王某和曾某继续击打他的头部。

四、李某在本案中具有防卫意识

从本案起因来看,李某与王某、曾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平时因为噪音问题偶有矛盾,8月30日晚是王某和曾某先到楼下,在门口辱骂李某一家,随后冲进来抓住李某1的头发往地上按;从案发过程来看,李某一直忍让,第一次不法侵害发生时,李某是拉开曾某和李某1,第二次不法侵害时,李某拿起菜刀警告他们,要求从房屋中退出,李某已经意识到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直到第三次不法侵害发生时,王某和曾某不听李某的警告,王某依旧用凳子砸李某的头部,曾某用不锈钢杆的簸箕砸李某头部,李某才开始进行防卫,从上述整个过程可以看出,李某明显不想与王某和曾某发生冲突,更谈不上有伤害他们的故意,其最终还击也是在王某和曾某一再事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头部一直遭受打击,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而当李某确信王某和曾某放弃击打后,便立即停止了反击,其仅为自保的意图十分明显,并没有实施报复性打击的念头,李某的行为完全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因素。

五、李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其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具有相适应性

1、王某和曾某的侵害行为对李某的心理作用有一个量的积累

李某还击前,王某和曾某二人对李某及其老婆李某1进行了三次侵害,而且还在门口辱骂李某一家(证人李某1的证言可以证实),语言暴力不亚于肢体暴力,大部分人面对这种情况,都难免一腔怒火,何况李某家里还有老婆和孩子,如果换成其他脾气火爆点的人,估计早就动手还击,后果可能更加严重。但是李某一直退步忍让,忍无可忍拿起菜刀让对方退出去,但是王某和曾某不依不饶,依然要上前打李某的头,逼的李某不得不动手反击。王某和曾某一系列的行为足以造成李某动手还击的后果,其二人的侵害行为与李某的还击行为具有基本相适应性。

2、李某的防卫工具具有基本相适应性

李某的防卫工具是菜刀,是被王某打退到厨房里情急之下拿的,此时王某手中也有一把木头椅子,曾某手里有一把不锈钢杆的簸箕,正在对李某进行攻击。从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知道,平时哪怕是不小心磕到木头椅子上都会很疼,何况是一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拿着木头椅子对自己的头部进行攻击,从工具上,李某的防卫与侵害行为具有基本相适应性。

3、李某防卫强度也具有基本相适应性

俗话说双拳难敌四手,何况王某三十岁,年轻力壮,曾某五十岁,也属于壮年,其二人对李某实施了三次侵害行为,直到第三次不法侵害发生时,王某和曾某不听李某的警告,王某依旧用凳子砸李某的头部,曾某用不锈钢杆的簸箕砸李某头部,李某才开始进行防卫。特别要注意的是,王某和曾某攻击李某时,主要针对的是李某的头部,众所周知头部是非常脆弱的部位,任何一个人对于他人对自己头部的攻击都会进行防卫,这可以说是本能反应,试想如果李某没有任何防卫行为,其头部会受到多大的损害,后果无法想象。我们再看事发时的地点,是在李某家里,就算我们站在上帝视角要求李某忍让不成当即逃跑躲避攻击,从李某角度出发,在自己家里被打还非得逃跑躲避攻击,换成是谁都做不到。何况家里还有老婆和小孩,即使自己跑掉了,如果王某和曾某再把怒气撒到自己老婆和小孩身上,对他们实施同样甚至更高级别的侵害行为,后果更加无法想象。如果要求李某抛妻弃子从自己家里逃跑躲避攻击,作为李某本人做不到,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做不到。而且在当李某确信王某和曾某放弃击打后,便立即停止了反击,也没有另外再寻找工具继续反击。从上述情况综合来看,李某的防卫强度明显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与其受到的侵害相比,完全对等。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基本事实和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由邻里民间纠纷引起,并且激发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王某和曾某实施的多次侵害行为,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李某在遭受头部打击的情况下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且自卫行为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其主观上也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的故意,侦查机关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机械得将李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是明显错误的,李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依法应作出不起诉处理。

 

【办案心得】

1、找出案件关键问题,采取有效辩护措施。辩护人在仔细查阅案卷之后发现本案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伤情鉴定报告缺乏合理充分的鉴定和事实依据,从鉴定报告中王某的出院记录可以看出,入院时情况:因腹部、左上肢外伤2小时入院……左上臂可见一条长约3cm浅表伤口,已清创缝合。但是王某时隔两个月后的第一次检验报告中显示,左上臂的伤口变成了大小为10.4cm*0.5cm的不规则表皮脱落,局部伴缝合痕迹,左肩部还出现了一处大小为4.0cm*0.5cm的不规则表皮剥脱。已经清创缝合的3cm伤口按理说已经没有继续扩张的可能,但是在检验报告中伤口突然变成了10.4cm,为什么会凭空出现上述情况,鉴定报告中没有任何表述。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本案的鉴定报告中却没有将王某伤口的扩张做出合理解释以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做出详细论证说明,因此该份鉴定报告缺乏合理充分的鉴定依据和事实依据,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

2、刑事辩护贵在坚持,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几十年来我国正当防卫一直沦为僵尸条款,从于欢案再到昆山“龙哥”案,公众印象中的正当防卫概念被激活,对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也形成了极大冲击,但是目前司法实务中对正当防卫的要求还是过于严苛,置于实际情景中,即是要求一名与不法侵害人无任何纠纷或争执的防卫人,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遭遇不法攻击时,首先必须得先行忍让,忍让不成则退而求其次选择逃跑,在忍让逃跑均不成的情况下,其才能进行反击,且反击务必小心谨慎,不能超越不法侵害的强度,务必要拿捏好分寸避免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甚或是轻伤)以上的侵害结果,几乎没有人可以进行如此“精准”的正当防卫。但是即便在正当防卫认定极其严苛的情况下,我们也要坚持辩护观点,辩护人提交正当防卫法律意见书并积极与多次前往检察院与检察官沟通案件细节,后来检察官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3、律师需要学习心理学知识,在办理案件之余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工作。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因为是邻里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部分小区居民风言风语,而且当事人认为是受害人挑事在先还要赔偿并承担故意伤害的罪名,心理压力极大。事发后当事人一家从小区搬出住到了公司仓库,经常半夜惊醒,只能靠药物助眠,当事人也曾多次表示不惜一些代价要为自己洗刷清白。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解决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之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缓解不良情绪,避免其采取极端措施解决问题。当事人后来表示,辩护律师不遗余力办理案件争取到不起诉的案件结果,同时在心理层面也给予了一定的帮助,使得自己用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没有再意气用事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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