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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终获较轻刑罚。

发布时间:2023-08-19 09:55:35 浏览:2304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2022年7月经营期间,X某某等人为节约成本和提高火锅口味,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汤底进行回收过滤后收集汤底中的油脂,通过加热的方式对油脂炼制,生产出锅底“老油”,与其他油类、调料一起混合后,再作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经营持续时间长,获利38万余元。

2022年7月19日,X某某因涉嫌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警方羁押。

 

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X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X某某,向X某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锅底类型、“老油”炼制过程以及使用情况、获利金额等,并告知X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2、通过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抓住案情疑点,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3、与承办法官充分说理,阐明事实,辩护人认为犯罪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应认定自首。

 

辩护思路

1、因对生产使用火锅老油是否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对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X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无异议。

2、指控被告人X某某利用“老油”生产锅底获利387176元不符合事实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载明:“从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锅底费销售金额共计387176元。”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显然错误。计算案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的逻辑,是将火锅店自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所有锅底销售价格相加而计算得出犯罪金额。而这一结论正确的前提必须是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火锅店销售的锅底全部均添加“老油”,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笼统的将所有销售锅底所得额认定为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与事实不符,若无法区分38万余元的销售金额中,有多少系与“老油”相关的犯罪金额,又有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销售不添加老油的清汤锅底的情况下,则应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被告人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规定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其他严重情节”。

3、X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X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办案心得

由于本案最终认定犯罪数额达到38万余元,应当在5年至10年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后以应当认定自首以及犯罪数额不清为由提起上诉,二审虽未予支持,但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已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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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终获较轻刑罚。

发布时间:2023-08-19 09:55:35 浏览:2304次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2022年7月经营期间,X某某等人为节约成本和提高火锅口味,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汤底进行回收过滤后收集汤底中的油脂,通过加热的方式对油脂炼制,生产出锅底“老油”,与其他油类、调料一起混合后,再作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经营持续时间长,获利38万余元。

2022年7月19日,X某某因涉嫌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警方羁押。

 

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X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X某某,向X某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锅底类型、“老油”炼制过程以及使用情况、获利金额等,并告知X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2、通过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抓住案情疑点,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3、与承办法官充分说理,阐明事实,辩护人认为犯罪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应认定自首。

 

辩护思路

1、因对生产使用火锅老油是否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对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X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无异议。

2、指控被告人X某某利用“老油”生产锅底获利387176元不符合事实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载明:“从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锅底费销售金额共计387176元。”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显然错误。计算案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的逻辑,是将火锅店自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所有锅底销售价格相加而计算得出犯罪金额。而这一结论正确的前提必须是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火锅店销售的锅底全部均添加“老油”,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笼统的将所有销售锅底所得额认定为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与事实不符,若无法区分38万余元的销售金额中,有多少系与“老油”相关的犯罪金额,又有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销售不添加老油的清汤锅底的情况下,则应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被告人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规定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其他严重情节”。

3、X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X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办案心得

由于本案最终认定犯罪数额达到38万余元,应当在5年至10年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后以应当认定自首以及犯罪数额不清为由提起上诉,二审虽未予支持,但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已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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