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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S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为S某变更强制措施后,终获存疑不诉。

发布时间:2023-12-17 12:38:55 浏览:1523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55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合同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

焦点:是否构成犯罪;认定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封面语:S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接受委托。通过多次会见S某,辩护人认为S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与报案人之间仅为民事纠纷,故立即与检察院沟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退查后,指控S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仍不足,辩护人发表不起诉法律意见后,S某最终获不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份,Y担保公司法人代表W某某与S某协商,由S某以其公司的名义从C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购买债权资产包,W某某与S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W某某向C公司交纳了600万元保证金,后S某与H某某订《债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向某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以这两份协议为依据将该资产包叛给了H某,给W某某及其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后经鉴定,S某与H某签的《债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涉嫌伪造。且S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将该资产包500万元转让给Z某某。

2022年7月25日,S某因涉嫌被合同诈骗罪被警方羁押,2022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S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S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S某,向S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购买资产包过程、民事诉讼过程等,并告知S某相关法律规定;

2、通过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抓住案情疑点,认为S某极大概率不构成犯罪,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成功为S某取保候审;

3、与承办检察官充分说理,阐明事实,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S某构成合同诈骗罪,S某与W某某、Z某某等人之间仅为民事纠纷,恳请检察院考虑对S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S某,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S某构成合同诈骗罪,S某与W某某、Z某某等人之间仅为民事纠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S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S某系本案案涉资产包实际所有人,有权处置案涉资产包。本案S某所涉纠纷均为民事纠纷,不宜以刑法评价。

(二)S某没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W某某、Z某某等人的财产。

1、S某没有伙同H某伪造合同进行诈骗的客观行为。

2、S某没有非法占有Z某某、W某某等人资金的主观故意。

W某某在民事诉讼中,无法实现获得案涉资产包的目的,民事诉讼途径已经几乎走到尽头,资产包最终被认定为H某所有。而W某某意图采取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案件的方式,达到改变民事生效判决结果的目的,恳请贵院予以查明。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证明S某有罪的证据不充分,现有证据仅表明S某与W某某、Z某某、H某等人之间的纠纷系民事合同纠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S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变更强制措施并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存疑不起诉又被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意味着被不起诉人依法不构成犯罪,不会产生犯罪记录。同时对辩护人而言不起诉结果意味着一次极其成功的无罪辩护。律师工作不仅体现在过程中,更重要的体现在结果中,《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律师工作的最好体现。

刑事案件“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本案涉及民事部分案件均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体量大,证据资料繁多,短时间内厘清法律关系并找到突破口,少不了专业能力,免不了熬夜加班。涉嫌合同诈骗1000余万元的基本案情之下,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不起诉,需要勇气、智慧和努力,体现了我们的法者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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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为S某变更强制措施后,终获存疑不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55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合同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

焦点:是否构成犯罪;认定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封面语:S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接受委托。通过多次会见S某,辩护人认为S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与报案人之间仅为民事纠纷,故立即与检察院沟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退查后,指控S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仍不足,辩护人发表不起诉法律意见后,S某最终获不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份,Y担保公司法人代表W某某与S某协商,由S某以其公司的名义从C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购买债权资产包,W某某与S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W某某向C公司交纳了600万元保证金,后S某与H某某订《债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向某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以这两份协议为依据将该资产包叛给了H某,给W某某及其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后经鉴定,S某与H某签的《债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涉嫌伪造。且S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将该资产包500万元转让给Z某某。

2022年7月25日,S某因涉嫌被合同诈骗罪被警方羁押,2022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S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S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S某,向S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购买资产包过程、民事诉讼过程等,并告知S某相关法律规定;

2、通过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抓住案情疑点,认为S某极大概率不构成犯罪,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成功为S某取保候审;

3、与承办检察官充分说理,阐明事实,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S某构成合同诈骗罪,S某与W某某、Z某某等人之间仅为民事纠纷,恳请检察院考虑对S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S某,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S某构成合同诈骗罪,S某与W某某、Z某某等人之间仅为民事纠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S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S某系本案案涉资产包实际所有人,有权处置案涉资产包。本案S某所涉纠纷均为民事纠纷,不宜以刑法评价。

(二)S某没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W某某、Z某某等人的财产。

1、S某没有伙同H某伪造合同进行诈骗的客观行为。

2、S某没有非法占有Z某某、W某某等人资金的主观故意。

W某某在民事诉讼中,无法实现获得案涉资产包的目的,民事诉讼途径已经几乎走到尽头,资产包最终被认定为H某所有。而W某某意图采取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案件的方式,达到改变民事生效判决结果的目的,恳请贵院予以查明。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证明S某有罪的证据不充分,现有证据仅表明S某与W某某、Z某某、H某等人之间的纠纷系民事合同纠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S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变更强制措施并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存疑不起诉又被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意味着被不起诉人依法不构成犯罪,不会产生犯罪记录。同时对辩护人而言不起诉结果意味着一次极其成功的无罪辩护。律师工作不仅体现在过程中,更重要的体现在结果中,《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律师工作的最好体现。

刑事案件“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本案涉及民事部分案件均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体量大,证据资料繁多,短时间内厘清法律关系并找到突破口,少不了专业能力,免不了熬夜加班。涉嫌合同诈骗1000余万元的基本案情之下,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不起诉,需要勇气、智慧和努力,体现了我们的法者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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