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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觉岸刑辩李名扬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在认罪认罚走私案中获采纳,检委会意见被修改,刑期获大幅度降低。

发布时间:2023-11-10 09:38:16 浏览:167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31号

 

张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觉岸刑辩李名扬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中院改变市检检委会意见,刑期从法定刑5年以上到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获得大幅度降低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结果:刑期从5年以上到1年8个月,刑期大幅度降低。

亮点:“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得以充分展现;认罪认罚案件与独立无罪辩护不冲突,辩护意见被采纳:涉案冻品来自疫区证据不足;价格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检委会意见被改变,中院向省高院申请延期,重新委托价格认定,涉案数额认定减少10万余元,刑期大幅度降低。

焦点:①涉案冻品是否来自疫区;②原价格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③涉案数额认定。

封面语:张某某等各被告人对案涉走私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均有认罪认罚的态度,觉岸刑辩李名扬律师抓住案件核心焦点,涉案冻品来自疫区证据不足;价格鉴定意见程序违法、鉴定资质不明,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认罪认罚案件不能降低证据的证明标准,李名扬律师当庭做独立无罪辩护,部分意见被采纳,刑期从法定刑5年以上,最终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月至2月1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于他人,先后7次组织吊车、货车在……等地的沿海堤岸处,将走私冻品从船上吊运上货车,由货车运载至……路,再用吊机吊装至货车集装箱运离。其中,被告人洪**安排被告人林**驾驶吊车参与6次,被告人沈**驾驶吊车、被告人张*2驾驶货车各参与1次。

        2022年2月**日,被告人张**再次受雇于他人,组织被告人洪**、沈**、张*2等人到……堤岸,接驳海上走私冻品上岸并转运。被告人洪**安排……**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查获到产地为巴西的冻去骨牛肉净重6316.9千克。

        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认定,查扣冻品均在《禁止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经北京市**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查扣冻品价格人民币(币种,下同)492718.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洪**、沈**、张*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办案过程

       张某某被公安抓获后,一直被羁押。受其妻子委托,觉岸刑辩李名扬律师为张某某进行辩护,李名扬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检察院两次审查延期加退回补充侦查,审判阶段法院向省高院申请延长审限3个月,到案件宣判,前后时间持续长达近1年半的时间。

       因张某某对案涉走私犯罪行为没有异议,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李名扬律师先后5次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每一次的理由均不同,但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未采纳。

        为了争取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把握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觉岸刑辩李名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经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案件存在的证据问题,先后3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经办检察官也认识到案件焦点的争议大,提交检委会讨论,形成涉案冻品来自疫区,涉案金额达492718.2元,张某某系主犯的检察意见。检委会意见意味着张某某的法定刑期在5年以上。

        一路逆势、一路困顿,并没有磨灭李名扬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志。张某某等5名被告人均具有认罪认罚的态度,这不影响李名扬律师秉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标准,为张某某当庭做独立的无罪辩护。

        法庭上,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李名扬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从未打断律师发表意见,庭审控辩双方辩论激烈,“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得以充分展现。

        合议庭采纳了李名扬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向省高院申请延长审限,重新委托价格认定,涉案货物价值385331元,最后依据新的价格认定意见作出有罪判决,但刑期获得大幅度的降低。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张某某对其参与走私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某某受雇于他人参与走私来自疫区的巴西冻去骨牛肉,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证明物证冻去骨牛肉来源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物证冻去骨牛肉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法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证明现场查获的冻去骨牛肉来自巴西的证据只有中国**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足以证明现场查获的冻去骨牛肉来自巴西,亦不能排除涉案冻去骨牛肉是“三十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可能性。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使按照走私来自非疫区的冻品净重6316.9千克,张某某的行为也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3.《***县公安局办理的涉案冻品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价格鉴定意见书》{**(海)字【2022】**号}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足以认定查扣冻品价格为492718.2元。其一、该鉴定意见书只有价格鉴定人员的印章,没有签字,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其二、确定价格鉴定标准是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如果标的物来自疫区,是不可能在合法的流通市场里找到同类物品的合法销售价格。因此,价格认定机构无法对“来自疫区的动物产品”进行价格认定。

        4.对**发改认定【2023】06号《关于冻去骨牛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案涉冻去骨牛肉的价格认定依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而非价格认定结论书,该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二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认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综上,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应当对张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五、办案结果

        合议庭采纳了李名扬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①案涉冻品来自疫区证据不足;②《***县公安局办理的涉案冻品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价格鉴定意见书》委托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不明,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根据审判阶段重新委托的货物价格认定金额385331元(数额减少10万余元),作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罪名成立的判决,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8个月。

 

六、办案心得 

    (一)认罪认罚案件与无罪辩护可以有效兼容,互不矛盾。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即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是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做独立无罪辩护的有力保障。

        认罪认罚案件,律师绝非无可作为,难有作为,而应当充分发掘律师的大有可为。

(二)辩护常有逆境、困局,唯有坚持,方得始终。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有效辩护,从来没有等来的成功,只有辩出来的精彩。辩护,一个个“不可能”之所以变成“可能”,靠的就是在黑暗中相信光芒,在绝境中开辟新路的力量。

        志不求易者成,事不避难者进。身为刑辩律师,我们不能对结果作任何的承诺,给不了当事人定心丸,但我们竭尽所能陪伴最彷徨、最无助的人走过最黑暗的时光,我们愿做当事人黑暗经历中的那束光,我们需要的,是委托人、当事人无条件的信任与支持。我们能做的,就是不忘初心,用匠心精神去琢磨每一份证据,打磨每一个案件。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乃至一个家庭未来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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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岸刑辩李名扬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在认罪认罚走私案中获采纳,检委会意见被修改,刑期获大幅度降低。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31号

 

张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觉岸刑辩李名扬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中院改变市检检委会意见,刑期从法定刑5年以上到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获得大幅度降低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结果:刑期从5年以上到1年8个月,刑期大幅度降低。

亮点:“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得以充分展现;认罪认罚案件与独立无罪辩护不冲突,辩护意见被采纳:涉案冻品来自疫区证据不足;价格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检委会意见被改变,中院向省高院申请延期,重新委托价格认定,涉案数额认定减少10万余元,刑期大幅度降低。

焦点:①涉案冻品是否来自疫区;②原价格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③涉案数额认定。

封面语:张某某等各被告人对案涉走私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均有认罪认罚的态度,觉岸刑辩李名扬律师抓住案件核心焦点,涉案冻品来自疫区证据不足;价格鉴定意见程序违法、鉴定资质不明,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认罪认罚案件不能降低证据的证明标准,李名扬律师当庭做独立无罪辩护,部分意见被采纳,刑期从法定刑5年以上,最终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月至2月1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于他人,先后7次组织吊车、货车在……等地的沿海堤岸处,将走私冻品从船上吊运上货车,由货车运载至……路,再用吊机吊装至货车集装箱运离。其中,被告人洪**安排被告人林**驾驶吊车参与6次,被告人沈**驾驶吊车、被告人张*2驾驶货车各参与1次。

        2022年2月**日,被告人张**再次受雇于他人,组织被告人洪**、沈**、张*2等人到……堤岸,接驳海上走私冻品上岸并转运。被告人洪**安排……**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查获到产地为巴西的冻去骨牛肉净重6316.9千克。

        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认定,查扣冻品均在《禁止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经北京市**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查扣冻品价格人民币(币种,下同)492718.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洪**、沈**、张*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办案过程

       张某某被公安抓获后,一直被羁押。受其妻子委托,觉岸刑辩李名扬律师为张某某进行辩护,李名扬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检察院两次审查延期加退回补充侦查,审判阶段法院向省高院申请延长审限3个月,到案件宣判,前后时间持续长达近1年半的时间。

       因张某某对案涉走私犯罪行为没有异议,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李名扬律师先后5次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每一次的理由均不同,但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未采纳。

        为了争取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把握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觉岸刑辩李名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经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案件存在的证据问题,先后3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经办检察官也认识到案件焦点的争议大,提交检委会讨论,形成涉案冻品来自疫区,涉案金额达492718.2元,张某某系主犯的检察意见。检委会意见意味着张某某的法定刑期在5年以上。

        一路逆势、一路困顿,并没有磨灭李名扬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志。张某某等5名被告人均具有认罪认罚的态度,这不影响李名扬律师秉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标准,为张某某当庭做独立的无罪辩护。

        法庭上,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李名扬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从未打断律师发表意见,庭审控辩双方辩论激烈,“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得以充分展现。

        合议庭采纳了李名扬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向省高院申请延长审限,重新委托价格认定,涉案货物价值385331元,最后依据新的价格认定意见作出有罪判决,但刑期获得大幅度的降低。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张某某对其参与走私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某某受雇于他人参与走私来自疫区的巴西冻去骨牛肉,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证明物证冻去骨牛肉来源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物证冻去骨牛肉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法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证明现场查获的冻去骨牛肉来自巴西的证据只有中国**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足以证明现场查获的冻去骨牛肉来自巴西,亦不能排除涉案冻去骨牛肉是“三十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可能性。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使按照走私来自非疫区的冻品净重6316.9千克,张某某的行为也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3.《***县公安局办理的涉案冻品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价格鉴定意见书》{**(海)字【2022】**号}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足以认定查扣冻品价格为492718.2元。其一、该鉴定意见书只有价格鉴定人员的印章,没有签字,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其二、确定价格鉴定标准是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如果标的物来自疫区,是不可能在合法的流通市场里找到同类物品的合法销售价格。因此,价格认定机构无法对“来自疫区的动物产品”进行价格认定。

        4.对**发改认定【2023】06号《关于冻去骨牛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案涉冻去骨牛肉的价格认定依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而非价格认定结论书,该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二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认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综上,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应当对张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五、办案结果

        合议庭采纳了李名扬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①案涉冻品来自疫区证据不足;②《***县公安局办理的涉案冻品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价格鉴定意见书》委托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不明,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根据审判阶段重新委托的货物价格认定金额385331元(数额减少10万余元),作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罪名成立的判决,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8个月。

 

六、办案心得 

    (一)认罪认罚案件与无罪辩护可以有效兼容,互不矛盾。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即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是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做独立无罪辩护的有力保障。

        认罪认罚案件,律师绝非无可作为,难有作为,而应当充分发掘律师的大有可为。

(二)辩护常有逆境、困局,唯有坚持,方得始终。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有效辩护,从来没有等来的成功,只有辩出来的精彩。辩护,一个个“不可能”之所以变成“可能”,靠的就是在黑暗中相信光芒,在绝境中开辟新路的力量。

        志不求易者成,事不避难者进。身为刑辩律师,我们不能对结果作任何的承诺,给不了当事人定心丸,但我们竭尽所能陪伴最彷徨、最无助的人走过最黑暗的时光,我们愿做当事人黑暗经历中的那束光,我们需要的,是委托人、当事人无条件的信任与支持。我们能做的,就是不忘初心,用匠心精神去琢磨每一份证据,打磨每一个案件。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乃至一个家庭未来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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