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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诈骗罪,曾赛刚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4-01-24 10:49:44 浏览:52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个人犯罪;检察院 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有犯罪前科;被刑事拘留看守所

封面语:Z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曾赛刚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案件证据,结合诈骗罪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Z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Z某于2022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亚市XX局刑事拘留。2022年11月28日,三亚市XX局向某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Z某。于2022年12月05日,某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Z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22年12月05日,犯罪嫌疑人Z某被三亚市XX局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Z某被取保候审后,其来到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曾赛刚律师为Z某进行辩护。曾赛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Z某沟通案情

曾赛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Z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曾赛刚律师多次联系Z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与侦査、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曾赛刚律师及时到某检察院阅卷,通过仔细分析案件证据,并就案情细节与Z某进行详细沟通,曾赛刚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兄进行了多次沟通。曾赛刚律师将辩护意见书及调取的相关证据提交给某检察院后,某检察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Z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思路

一、提出嫌疑人Z某是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为其办事才收取的钱财,只不过后来事情未办理成功,Z某未及时返还钱财,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后面Z某也有通过他人向被害人偿还了收取的钱财。最后总结出Z某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而是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二、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曾赛刚律师提出在本案中Z某收取被害人的钱财为办事的代理费,最终事情没有办成,Z某也将收取的钱财退还给了被害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三、联系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被害人向Z某提供情况说明证明Z某确实有托人为其办理事情,对案发情况进行说明,出具情况说明书,曾赛刚律师将此整理作为证据向某检察院提交。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Z某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意不起诉Z某。2023年8月16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3]X号),决定对Z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曾赛刚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Z某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而是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在主观上也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并与被害人取得谅解,出具情况说明书。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曾赛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Z某决定不予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更需要及时去检察院阅卷,向当事人核实证据。更重要的是提交实质性的辩护意见,即法律意见书。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仅仅维持在口头,也要落实在书面。在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眼中,在被法院终审定罪之前,律师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尽力去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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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诈骗罪,曾赛刚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4-01-24 10:49:44 浏览:529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个人犯罪;检察院 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有犯罪前科;被刑事拘留看守所

封面语:Z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曾赛刚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案件证据,结合诈骗罪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Z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Z某于2022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亚市XX局刑事拘留。2022年11月28日,三亚市XX局向某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Z某。于2022年12月05日,某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Z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22年12月05日,犯罪嫌疑人Z某被三亚市XX局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Z某被取保候审后,其来到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曾赛刚律师为Z某进行辩护。曾赛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Z某沟通案情

曾赛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Z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曾赛刚律师多次联系Z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与侦査、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曾赛刚律师及时到某检察院阅卷,通过仔细分析案件证据,并就案情细节与Z某进行详细沟通,曾赛刚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兄进行了多次沟通。曾赛刚律师将辩护意见书及调取的相关证据提交给某检察院后,某检察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Z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思路

一、提出嫌疑人Z某是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为其办事才收取的钱财,只不过后来事情未办理成功,Z某未及时返还钱财,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后面Z某也有通过他人向被害人偿还了收取的钱财。最后总结出Z某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而是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二、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曾赛刚律师提出在本案中Z某收取被害人的钱财为办事的代理费,最终事情没有办成,Z某也将收取的钱财退还给了被害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三、联系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被害人向Z某提供情况说明证明Z某确实有托人为其办理事情,对案发情况进行说明,出具情况说明书,曾赛刚律师将此整理作为证据向某检察院提交。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Z某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意不起诉Z某。2023年8月16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3]X号),决定对Z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曾赛刚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Z某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而是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在主观上也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并与被害人取得谅解,出具情况说明书。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曾赛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Z某决定不予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更需要及时去检察院阅卷,向当事人核实证据。更重要的是提交实质性的辩护意见,即法律意见书。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仅仅维持在口头,也要落实在书面。在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眼中,在被法院终审定罪之前,律师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尽力去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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