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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韦皖子、计思扬律师为其辩护,辩护终获不捕

发布时间:2024-03-09 18:58:35 浏览:60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Z某于2016年左右在N市接触到某运作项目并投入资金,投入资金后Z某本人没有发展下线,涉案组织就将项目相关的部分“份额”划至Z某名下。2018年左右,Z某便脱离涉案项目。2024年1月份,Z某被N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予以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Z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不久,其家属便找到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委托其为当事人Z某进行辩护。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即安排会见了当事人。通过细致的会见工作,辩护律师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的诸多疑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形成了详细的法律分析意见递交给公安机关。于此同时,辩护律师密切关注和跟进本案的报捕程序,在公安机关报捕后立即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同时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辩护律师对本案的法律意见。经过辩护律师多次沟通,2024年2月7日,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Z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2023年2月7日晚,当事人Z某在被刑拘30天后获得释放,终于赶在龙年春节前顺利与家人团聚。

 

三、辩护思路

基于会见当事人Z某了解到的情况,辩护律师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惩处的对象是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此类对象不仅需要吸纳和发展一定数量和层级的下线成员,还需要在传销组织中具备组织者、领导者的作用和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基于Z某陈述的情况,其在参与涉案项目期间没有积极发展和吸纳下线,所谓“份额”数据背后也没有真实自然人的参与。因此,不满足法律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而且,Z某在参与涉案项目期间,并没有承担策划、管理或宣传等工作,不具备组织领导地位,其行为极有可能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Z某在脱离涉案项目并且正常生活五年多后才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亦是一大疑点。基于Z某陈述的情况,辩护律师认为Z某不符合应当被批准逮捕的条件,对Z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Z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2月7日被N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赶在春节到来之前走出看守所,顺利与家人团聚。

 

五、办案心得 

(一)会见应高效、细致和全面

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以便更为直接地了解案件情况。然而,绝大部分当事人在涉案前都没有被讯问的经历,在被讯问时不一定能有效查阅其陈述的情况是否被完整记录,所以不排除有部分陈述没有被完整记录的可能性。若某些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陈述未能被及时全面地记录,可能就会影响案件的走向。所以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应尽可能核实当事人签署的笔录细节,特别是当事人陈述的有利事实是否被记录。这不仅有利于辩护律师客观判断案件走向,也有利于辩护律师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时及时、适时地反馈有利线索,在刑事案件程序的前端尽可能为当事人及早争取到良好的处理结果。

另外,通过会见当事人,辩护律师能够及时了解到案情经过、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家庭情况及身体情况等,为后续工作的推进奠定基础。

(二)合法、合情、合理的沟通是关键

本案中,当事人Z某刑拘满30日的时间接近大年三十的除夕。若公安机关在临近第30日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则可能会因春节过年放假等客观原因,导致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更为紧迫,不利于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充分陈述相关法律意见。辩护律师基于会见当事人了解的信息及对案件走向的基本把握,向办案机关合法合理地提出本案报捕期限的特殊情况,并争取到了及早报捕的效果,为审查批捕期间的意见沟通争取到了充分的时间,也为当事人最终能在春节前回家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辩护律师认为,在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中,律师均需要积极与办案机关就案情进行合法、合理的沟通。辩护律师在向办案机关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也能够了解到他们对案件的观点,让后续的辩护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

在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同时也要与当事人家属保持沟通,让家属知晓案件进展情况,也能更好地配合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争取达到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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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韦皖子、计思扬律师为其辩护,辩护终获不捕

发布时间:2024-03-09 18:58:35 浏览:606次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Z某于2016年左右在N市接触到某运作项目并投入资金,投入资金后Z某本人没有发展下线,涉案组织就将项目相关的部分“份额”划至Z某名下。2018年左右,Z某便脱离涉案项目。2024年1月份,Z某被N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予以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Z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不久,其家属便找到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委托其为当事人Z某进行辩护。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即安排会见了当事人。通过细致的会见工作,辩护律师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的诸多疑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形成了详细的法律分析意见递交给公安机关。于此同时,辩护律师密切关注和跟进本案的报捕程序,在公安机关报捕后立即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同时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辩护律师对本案的法律意见。经过辩护律师多次沟通,2024年2月7日,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Z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2023年2月7日晚,当事人Z某在被刑拘30天后获得释放,终于赶在龙年春节前顺利与家人团聚。

 

三、辩护思路

基于会见当事人Z某了解到的情况,辩护律师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惩处的对象是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此类对象不仅需要吸纳和发展一定数量和层级的下线成员,还需要在传销组织中具备组织者、领导者的作用和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基于Z某陈述的情况,其在参与涉案项目期间没有积极发展和吸纳下线,所谓“份额”数据背后也没有真实自然人的参与。因此,不满足法律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而且,Z某在参与涉案项目期间,并没有承担策划、管理或宣传等工作,不具备组织领导地位,其行为极有可能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Z某在脱离涉案项目并且正常生活五年多后才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亦是一大疑点。基于Z某陈述的情况,辩护律师认为Z某不符合应当被批准逮捕的条件,对Z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Z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2月7日被N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赶在春节到来之前走出看守所,顺利与家人团聚。

 

五、办案心得 

(一)会见应高效、细致和全面

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以便更为直接地了解案件情况。然而,绝大部分当事人在涉案前都没有被讯问的经历,在被讯问时不一定能有效查阅其陈述的情况是否被完整记录,所以不排除有部分陈述没有被完整记录的可能性。若某些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陈述未能被及时全面地记录,可能就会影响案件的走向。所以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应尽可能核实当事人签署的笔录细节,特别是当事人陈述的有利事实是否被记录。这不仅有利于辩护律师客观判断案件走向,也有利于辩护律师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时及时、适时地反馈有利线索,在刑事案件程序的前端尽可能为当事人及早争取到良好的处理结果。

另外,通过会见当事人,辩护律师能够及时了解到案情经过、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家庭情况及身体情况等,为后续工作的推进奠定基础。

(二)合法、合情、合理的沟通是关键

本案中,当事人Z某刑拘满30日的时间接近大年三十的除夕。若公安机关在临近第30日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则可能会因春节过年放假等客观原因,导致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更为紧迫,不利于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充分陈述相关法律意见。辩护律师基于会见当事人了解的信息及对案件走向的基本把握,向办案机关合法合理地提出本案报捕期限的特殊情况,并争取到了及早报捕的效果,为审查批捕期间的意见沟通争取到了充分的时间,也为当事人最终能在春节前回家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辩护律师认为,在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中,律师均需要积极与办案机关就案情进行合法、合理的沟通。辩护律师在向办案机关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也能够了解到他们对案件的观点,让后续的辩护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

在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同时也要与当事人家属保持沟通,让家属知晓案件进展情况,也能更好地配合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争取达到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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