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优秀案例】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丹辩团队李丽丹、卜秒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4-12-17 11:35:57 浏览:167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5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结果:缓刑

亮点:二审法院改判缓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缓刑的适用、同案犯之间量刑的轻重

封面语:在同案犯被判处缓刑的情况下,李某因具有劣迹而被一审法院判处实刑,立丹刑辩团队李丽丹、卜秒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犯罪情节问题,结合对法律制定背景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使得李某二审被改判缓刑。

二、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宋某与李某在明知上线王某(另案处理)所销售的物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然从王某处大量购进,并通过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商店对外销售,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12144元。

原审法院认为宋某、李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宋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经律师辩护,二审法院认同律师辩护意见,依法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办案过程

李某接到一审判决后,其家属到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立丹刑辩团队李丽丹、卜秒律师为王某进行辩护。

李丽丹、卜秒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李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联系法院,申请阅卷,并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

李丽丹、卜秒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联系法院,申请查阅案件一审的全部卷宗,并联系看守所预约会见,争取尽快会见李某,与之沟通案件情况。会见时,律师向李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并与之交流辩护思路。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丽丹律师迅速组织立丹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院、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丽丹、卜秒律师及时向检察院和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院、法院就当事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上诉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被认定为从犯,原审认定其主犯系认定错误。

(一)上诉人李某在本案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

李某仅是宋某雇佣的普通业务员,并非商店的管理者。李某与店内其他员工并无较大差别,李某并未因犯罪行为获得更多利益,因此不论是工资还是与宋某的个人关系都无法证明李某存在区别于其他员工的特殊地位,故而李某并非店内的管理者。

(二)李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活动中罪行相对较小。

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李某只是起到机械性传递信息的作用,其行为系重复配合,而非主动工作。因此李某对该犯罪起帮助作用,罪行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三)李某对本案犯罪结果起的作用较小。

李某不是犯罪故意的发起者,仅是服从者、执行者。故而在本案中,虽然犯罪结果的发生与李某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原因力较小,李某对该犯罪结果起的作用较小,在本次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综上,李某在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如果贵院认为李某构成主犯,其也是罪责刑相对较轻的主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李某曾受过行政处罚这一情节不影响对其适用缓刑。

对于曾经受过刑事追究的被告人若不构成累犯,原则上仍然可适用缓刑,若仅因其曾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而对李某不适用缓刑,则等于变相将“曾经受过行政处罚”拔高并等同于累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三、原审中李某从始至终认罪认罚,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量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均没有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原审案件没有法定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情况,原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系法律适用错误。

、办案结果

法院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具有的劣迹并不影响对其适用缓刑,且因为李某受同案犯管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低于同案犯,其罪责依法应小于同案犯,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某缓刑,且刑期低于同案犯。

、办案心得

1.准确辨析法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量刑幅度。前科在实践中往往会从重处罚,但是从重的幅度应当从严把控。本案中,虽然李某相较同案犯具有前科,但是该情节是否限制适用缓刑,要依法综合衡量。法律规定累犯人员禁止适用缓刑,据此比较,相较累犯更轻的前科依法不应禁止适用缓刑,故而原审因李某具有前科而不适用缓刑系法律适用错误。

2.刑事案件量刑要始终把握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李某是宋某的员工,无论二人是否共为主犯,李某的刑期相较宋某而言均不能高于宋某。因此在李某没有法定不可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当宋某被判处缓刑时,李某依法也应当判处缓刑。

3.刑事案件的量刑要严格遵守公平原则。本案的二审恰巧发生在农历新年前夕。原审判决结果导致同案犯的老板被判处缓刑可在家过年,而作为员工的李某在看守所内服刑。但在犯罪过程中,李某是老板宋某的员工,受其管理、指派,因此在上级同案犯被判处缓刑的情况下,作为下级员工的李某

基于公平原则理应同样被判处缓刑,否则将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