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26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
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证据的审查、量刑情节
二、案情简介
2023年5月,S某发包给G某30余亩土地,其中24亩系存在树根的林地。2023年6月,G某将树根拔出后种植香瓜。2023年9月,涉案地块被他人举报,S某出资恢复植被。2024年3月,S某、G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立案侦查。
三、办案过程及思路
辩护人接受委托时,本案已经过一次补充侦查,距离第一次退补后审查起诉阶段期限届满仅剩10日。S某委托时要求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对其作无罪辩护。
虽然S某要求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为其作无罪辩护,但通过S某描述的案情,辩护人认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结果,故辩护人第一时间联系办案单位阅卷。经审查,本案证据存在大量瑕疵,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有些重要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例如,认定的占用林地面积不够精准;残留树根的存活率未查清,从而无法认定林地损毁的面积;林业部门曾经违规出具验收合格证等问题。
另外,辩护人阅卷后发现,卷宗中缺少S某复垦复种并验收合格的证据,经与检察官沟通其同意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补充侦查。而后,辩护人在仅剩的5天内反复与检察官沟通,最终商定,S某认罪认罚后可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S某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已经恢复林地植被,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对S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五、办案心得
证据审查需深入细致,不能仅停留在表面,很多案件通常依赖鉴定意见,然而在实践中,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数据来源的真实性等问题容易被忽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涉环境资源类案件中,生态修复是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当事人主动修复生态的行为应当成为辩护的重点。本案中,S某自费造林并通过了验收,这一行为直接促成了检察机关采纳“情节轻微”意见的认定,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强调该情节。
此外,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全面运用各个阶段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若本案辩护律师遵从当事人的指示忽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那么本案在审判阶段的结果可能并不理想。总之,任何环节中的辩护工作都不应当放弃,哪怕这个阶段只剩下1天的时间。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