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虐待罪
结果: 判处七个月(羁押期折抵后已刑满)
亮点:
突破传统家庭成员定义,论证同性伴侣是否适用虐待罪主体;
结合尸检报告,精准切割体罚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援引受害人长期不良行为,论证教育目的与主观恶性分离。
案件焦点:
同性伴侣是否构成虐待罪主体中的“家庭成员”;
体罚行为是否具备“长期性、持续性”虐待特征;
意外死亡结果与体罚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
封面语:
“从法律解释到情理平衡——刘某某虐待案中教育惩戒与刑事责任的边界之辩”
二、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生,某市某区居民(脱敏);
同案被告人:李某某(同性伴侣),女,1989年生,某市某区居民(脱敏);
被害人:陈某某(13岁,李某某之子),因意外溺亡;
办案机关: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区人民检察院、某区人民法院(脱敏)。
- 关键时间轴
2018年:陈某某随李某某、刘某某共同生活;
2021年12月17日:因陈某某涉嫌偷窃,二人实施体罚;
2021年12月18日:陈某某被发现溺亡于家中卫生间;
2021年12月19日:刘某某、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2022年7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 案件基本事实
刘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性伴侣,共同抚养陈某某。因陈某某长期存在偷窃、撒谎等行为,二人多次以体罚方式教育。案发当晚,因陈某某偷拿10元拒不承认,李某某使用按摩棒击打其四肢,刘某某扇其耳光制止自残。次日上午,陈某某被发现面部朝下溺亡于卫生间,尸检认定为溺亡,体表损伤与钝器击打相关。
三、办案过程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证据对抗要点 |
侦查阶段 |
指控长期虐待致死亡 |
申请调取受害人既往医疗记录 |
质疑“长期虐待”证据链完整性 |
审查起诉 |
强调体罚行为与死亡结果关联 |
提交受害人多次自残、偷窃证据 |
切割体罚行为与死亡因果关系 |
庭审阶段 |
主张构成虐待罪 |
论证刘某某非法定家庭成员 |
援引司法鉴定排除直接致死因素 |
核心工作:
梳理受害人3年内5次因自残、偷窃被学校记录,证明教育行为事出有因;
比对尸检报告与体罚时间间隔,论证死亡系滑倒溺水所致;
检索全国同性伴侣虐待罪判例,构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辩护基础。
四、办案思路
- 主体适格性突破
法律解释:现行法律未将同性伴侣纳入“家庭成员”范畴,引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文义解释;
类案支撑:援引(2020)粤刑终XX号判例,明确“收养关系”为虐待罪主体必要条件。
- 客观行为定性
行为边界:体罚部位(四肢)、工具(生活用品)、持续时间(10分钟)均未超出教育惩戒合理范围;
结果切割:死亡时间距体罚12小时,尸检显示溺水为直接死因,符合“多因一果”抗辩逻辑。
- 量刑情节聚焦
认罪认罚:当庭签署具结书,主动预缴;
社会评价:提交社区证明、同事证言,证明刘某某一贯表现良好;
人道考量:羁押期间因病持续治疗,符合《》人道主义条款。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主观恶性较小”“死亡结果系意外”等意见,认定刘某某构成虐待罪,但综合考虑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羁押期折抵后已刑满释放)。
六、办案心得
法律解释的能动性:在新型社会关系案件中,需结合立法目的与时代背景进行文义限缩,避免类推适用扩大打击面;
证据链的精细化拆解:通过时间轴比对、医学报告交叉验证,瓦解控方“行为-结果”直接关联指控;
情感共鸣与法律理性的平衡:在辩护中适度呈现被告人教育困境,引导法官关注个案特殊性;程序正义的全面保障:及时申请调取边缘证据(如浴室地砖防滑检测报告),填补辩护逻辑缺口。
七、判决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