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结果:被告人杨某被判处十一年,并处二十万元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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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论证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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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质疑犯罪金额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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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类案对比实现量刑降档
案件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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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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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否以实际税收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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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的认定问题
封面语:“在税额认定存疑时坚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量刑优化"
二、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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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杨某(化名),男,四川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办案机关:XX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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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轴
2021.12.31 杨某被刑事拘留
2022.1.28 被逮捕
2022.12.5 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3.9.22 变更起诉
2023.11.30 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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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等人通过控制15家空壳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19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2份,价税合计4843万余元,涉及税款557万余元。辩护人围绕金额认定、自首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
三、办案过程
1.辩护策略构建
3次会见梳理资金流向
调取15家涉案公司工商变更记录
比对专项审计报告与税务抵扣数据
2.关键对抗节点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对抗要点 |
侦查 |
认定团伙犯罪 |
区分各环节责任 |
杨某实际控制范围 |
审查起诉 |
按票面金额认定 |
主张以实际抵扣为准 |
扣除未抵扣部分 |
庭审 |
地位认定 |
举证参与程度 |
业务员独立决策证据 |
3.核心工作
制作涉案公司控制时间对照表
检索近三年同类判例12份
申请调取补税记录3次
四、办案思路
1.程序辩护
通过《电话通知记录》证明杨某系经传唤主动到案,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第354号案例,确立自首情节。
2.实体辩护
(1)金额认定:
专项审计报告显示:
▶ 未实际抵扣金额51.3万元
▶ 案发前主动补税200余万元
援引(2018)川刑终2xx号判决,主张以实际税收损失计算
(2)主区分:
举证证明:
▶ 业务员自主洽谈"点子费"
▶ 部分交易未经杨某审批
3.量刑辩护
制作类案对比表:
案例 |
税额 |
情节 |
刑期 |
(2016)川11刑终xx号 |
340万 |
无自首 |
11年 |
本案 |
557万 |
有自首 |
11年 |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在指控税额巨大的情况下,参考类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较同类案件减少刑期20%以上。
六、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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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认定:虚开案件必须穿透票据表象,重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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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回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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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抵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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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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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运用:善用工商档案等客观证据破解言词证据矛盾,本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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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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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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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系统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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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协商:通过可视化对比表(税额/情节/刑期)实现有效沟通,将辩护观点转化为法官可直接参照的裁判依据。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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