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72号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F某某通过制作虚假青苗补偿材料、虚开化肥发票的方式虚增政府发包项目投资成本,骗取国家财政资金5321699.75元,数额特别巨大;F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及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和虚假诉讼罪。一审法院判决F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十三年,并处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元;F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黄露仪律师接受上诉人F某某的委托,作为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龚振中、黄露仪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在一审阶段陷入“绝境”——被告人F某某被重判14年,家属几近绝望。阅卷后,律师立即启动,详细阅卷,锁定关键证据,审计报告与政府合同,发现关键漏洞。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出庭等,突破一审认定构成事实的闭环,程序反击,绝境逆转,当庭指出一审法院未依法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构成程序违法。为发回重审打开缺口。
三、辩护思路
1、中心命题:本案系“政策突变引发的合同结算纠纷”,非刑事犯罪。用《投资合作协议》15%利润上限条款,证明虚假青苗补偿材料是为弥补政策调整损失,以及报销其他无票的支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2、两条战线:诈骗罪拆解——审计报告严重问题,工程尾款未付,结果无损失。虚假诉讼罪:以证据锁定真实借款关系,阻断“捏造事实”要件。
3、三维反击:程序上,一审未调取政府会议纪要、没有重新鉴定。定性上:若定罪,应降格为“单位未遂”,并适用、自首等减轻情节。政策上,引用国务院“保护民企产权”文件,指控“以刑化债”违反谦抑性原则。
四、办案结果
2025 年 7 月 17 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五、办案心得
本案二审能够发回重审,关键在于持之以恒地把一审时那些被忽略、被简化的程序与事实,一点一点地重新摆到桌面上。我们前后提交了调取证据、重新鉴定、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多份申请,目的并不是“挑刺”,而是让合议庭看见——庭审中当程序瑕疵被逐项曝光,隐藏在卷宗里的“选择性执法”就无处遁形。事实证明,程序权利不仅是技术辩护的抓手,更是保护民企权利的防火墙,才能防止“以刑化债”成为个别地方销账的工具。发回重审的裁定作出后,我们更深切体会到中央反复强调的“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绝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让每一个程序细节都为它守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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