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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J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6-02-05 09:48:43 浏览:1173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15号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J某某存在以下犯罪事实:

诈骗罪

2019年5月,J某某虚构能拿到某农场地块并可规划为私人建筑用地和别墅用地,诈骗他人共计人民币四百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11月,J某某谎称其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承包有开采矿石的矿山并宣称能办理开采证件,同时伪造了开发协议书骗取他人信任投资,诈骗他人共计七百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J某某通过其创办的某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一系列投资项目,承诺投资相应本金后能够在固定周期内获得相应的收益,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上述项目可获高额返利,非法吸收存款。后因资金链断裂,J某某无法支付本息,逃离某市后案发。公诉机关指控,J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4亿元,未归还超过1.3亿元。

合同诈骗罪

2019年,J某某创办的某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其承建的某市城区某农贸市场部分商铺建设之后,安排公司员工开始对这些建设完毕的商铺进行出租。J某某因急需大笔资金偿还投资人本金和利润以及支付工程项目款,J某某将已经出租的商铺,再以签订合同的形式重复出租给他人,或将已经出租的商铺抵押给事先与其有过投资纠纷的投资人。经统计,受损金额一千余万元。

根据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对J某某量刑建议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欧喆律师接受J某某家属的委托,作为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J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陷入较为绝望的境地,即检察官量刑建议20年。阅卷后,律师立即启动,详细阅卷,锁定关键证据,审计报告与其他定案依据发现关键漏洞,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证人出庭等,突破公诉机关认定既成事实的闭环,当庭指出证据瑕疵以及证据不足,为轻判打开缺口。

龚振中、欧喆律师自2024年6月份接受委托后,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会见J某某,并积极与承办民警、检察官以及法官多次深入沟通,并参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为该案轻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辩护思路

关于诈骗罪,首先,从主观方面上看,J某某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次,据以定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涉案资金存在混同,没有具体区分。又次,集资之时是有资产可供保证且本案被告人没有获利,证实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后,转账中的备注不能证明J某某的行为属于诈骗。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J某某本案的全部行为仅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其次,本案关于涉案资金的证据存疑,不足以确定本案的具体涉案资金。再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程序瑕疵,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即使司法会计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那么本案非吸的涉案款项也不是检察院指控的数额,而是司法会计鉴定中已经确认存在的财务事实所涉及的数额。

关于合同诈骗罪,首先,先出租后再抵押并不必然属于合同诈骗。其次,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再次,“一铺多租”实质上是“先租后抵”,并不会对原有商铺的承租人的权益发生冲突。又次,承租人实际上能够使用已经租赁的商铺,因此不能说明承租人受到合同诈骗。最后,该行为即使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属于单位犯罪

四、办案结果

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一铺多租”并不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且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不予认定该部分为犯罪。J某某最终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办案心得

(一)专业切入:以证据为矛,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J某某涉嫌三罪,量刑建议高达二十年,形势极为严峻。辩护律师并未被动接受既定事实,而是从专业角度精准切入,聚焦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刑法构成要件为纲、以证据规则为目的专业分析,不仅有效瓦解了控方逻辑闭环,更促使法院最终否定“一铺多租”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实现了罪名变更与量刑大幅减轻的关键突破。

(二)注重细节:在卷宗缝隙中寻找转机

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时间跨度长、交易主体众多,极易被“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表象所裹挟。但辩护没有止步于宏观判断,而是深入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合同文本、证人笔录等细节,发现关键漏洞。

正是这些看似微小却关乎定性的细节,成为推翻“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核心依据。细节决定成败,在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尤为如此。

(三)沟通交流:构建理性对话的桥梁

本案的成功离不开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的持续、理性、建设性沟通。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态度;主动与承办警官、检察官交换意见,提前了解公诉方向;在庭审中通过申请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等方式,推动法庭查明事实。

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当事人较为绝望的心理状态,律师通过有效沟通重建其信心,同时向司法机关传递辩护观点,避免“对抗式辩护”陷入僵局,转而促成“共识式司法”,为轻判创造空间。

(四)坚持不懈:以时间换空间,用韧性赢转机

从2024年6月接受委托,到经历三次公开开庭、一年多的持续奋战,辩护团队展现了极强的职业韧性。面对巨额涉案金额、多人受害、社会影响大等不利因素,律师没有因初期不利局面而退缩,而是系统规划辩护节奏,分阶段推进阅卷、取证、质证、辩论策略。

正是这种“久久为功”的坚持,使得原本看似铁板一块的指控体系逐渐松动,最终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将刑期从建议的20年降至14年,并变更指控罪名——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胜利,更是专业坚守与时间沉淀共同作用的结果。

J某某案的办理充分说明,在重大、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唯有以专业为基、细节为刃、沟通为桥、坚持为盾,方能在绝境中开辟生路,实现有效辩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推动司法公正的实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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