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指控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集市对外销售空烟管。经查,其销售的空烟管经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存在滤嘴棒脱落、卷烟纸克重不达标、密封性不合格等问题,属于不合格烟草制品。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12 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1. 当事人仅从事空烟管的转售行为,并非生产环节,其客观上不具备专业鉴别空烟管质量是否合格的能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明知涉案空烟管为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主观故意认定存疑
2. 涉案空烟管的质量标准并无明确统一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鉴定机构仅依据行业参考标准作出不合格结论,不足以直接认定为意义上 “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伪劣烟草专卖品
3. 本案销售金额中包含部分正常物流费用、包装成本,且部分交易记录存在重复统计、未实际收款等情形,应剔除无关费用后重新核算,实际销售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存疑
四、办案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L某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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