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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 屈云霞律师 一审成功为其降低刑期

发布时间:2026-05-06 20:59:39 浏览:87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L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刑事拘留,《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数额为23万多。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在会见完就案件情况提出自己的代理思路,并积极与办案机关和承办人联系,并为其进行辩护。

三、办案思路:

1、L某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初犯、无犯罪前科”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2、承办律师认为对L某的量刑过重,本案在量刑出现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的情形,上下游犯罪的量刑明显失衡,具体理由如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上游犯罪的事后帮助犯,在增加了一个法定刑幅度后,其最高刑期也就只是七年有期徒刑,整体上具有“罪小刑轻”的特点。对本罪的量刑不仅要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当然要受到上游犯罪量刑情况的约束。这是因为,一方面,本罪对上游非法采矿的犯罪有依附性,没有上游犯罪非法开采取得的磷矿,就没有下游犯罪可言;另一方面,本罪惩罚的重点在于妨害司法秩序,即妨碍了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以犯罪所得为线索查处和破获上游犯罪的活动。就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而言,下游行为人在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并没有增加或扩大这种损失。与事先参与犯罪共谋的情形相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当然要小得多,并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检察院对被告人提出量刑意见为三年零八个月至四年期间的情况下,对L某判处一年零十个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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