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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晏建强律师为其辩护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26-07-14 15:17:10 浏览:108次 案例二维码

罪名:合同诈骗罪(专案,涉案金额一千余万元)

结果: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亮点:审查批捕阶段即实现无罪辩护效果;精准区分金融业务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从刑拘到取保仅历时37天

焦点:是否认定共犯;违规操作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案例综述:Y某系某金融租赁公司二手车贷款业务资料收集岗员工,因协助货X某伪造销售合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被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晏建强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全面了解案情,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共同犯罪故意""刑事违法性"三大核心问题展开辩护,论证Y某的行为仅属金融业务违规,不构成刑事犯罪。经审查批捕阶段的有效辩护,检察院于2026年4月9日作出不予批捕决定,Y某当日成功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Y某系Z某金融租赁公司二手车贷款业务资料收集岗员工,主要负责收集购车人身份信息、销售合同、货运流水等基础资料,无贷款审批权和决策权。

X某系货运部老板,名下有多家公司,涉案车辆均挂靠于其公司。X某虚构购车需求,找人利用挂靠车辆套取贷款并挪作他用,系本案贷款诈骗的核心实施者。

Y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协助X某拟定销售合同、发送贷款审核话术、通过其爱人收取保证金等行为。公安机关认为Y某与X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于2026年3月7日将Y某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Y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晏建强律师为Y某辩护。

晏建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多次会见,全面掌握案件细节

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Y某,详细了解其岗位职责、具体行为、主观认知等关键事实,重点核实:

  • Y某的岗位职责与权限范围;
  • 伪造销售合同、收取保证金、发送话术的具体情况;
  • Y某对X某套取贷款的主观认知程度;
  • 保证金的性质、用途及去向。

2、梳理辩护思路,明确无罪辩护方向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组织团队研讨,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

  • Y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 Y某与X某无共同犯罪故意;
  • Y某的行为仅属业务违规,不构成刑事犯罪。

3、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晏建强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系统阐述无罪辩护观点,论证Y某不符合逮捕条件。

三、辩护思路

(一)Y某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Y某系公司普通员工,本职工作为收集贷款资料,从未参与贷款资金的收取、支配,亦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收取的保证金目的是保障贷款按期还款,且有台账记录、贷款还清后退还,并非分赃款。

2、客观上无共同诈骗行为。X某虚构贷款事实、套取贷款的核心行为,Y某未参与共谋、未实施关键帮助、未参与资金分配。

3、与X某无共同犯罪故意。Y某对X某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拒不还款的事实,直至案发后方知情,此前仅认为X某系优质客户,双方无通谋,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

(二)Y某的行为仅属金融业务违规,不构成刑事犯罪

Y某的行为虽违反公司内部风控规定及行业操作规范,属于行政违规范畴,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未参与金融犯罪核心环节,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故意;
  • 未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未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
  • 协助完善合同、发送话术等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四、办理结果

经晏建强律师的有效辩护,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4月9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日,Y某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成功走出看守所。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辩护成果,得益于对金融犯罪边界的精准把握。在金融领域,违规操作与刑事犯罪之间往往存在模糊地带,不能简单地"只要有损失就追责"。应当严格审查其主观明知程度和行为作用,不能仅因履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就上升为刑事犯罪。权利因抗争得以实现,无罪者免受追究,有罪者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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