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合同(专案,涉案金额一千余万元)
结果: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成功
亮点:审查批捕阶段即实现无罪辩护效果;精准区分金融业务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从刑拘到取保仅历时37天
焦点:是否认定共犯;违规操作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案例综述:Y某系某金融租赁公司二手车贷款业务资料收集岗员工,因协助货X某伪造销售合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被指控涉嫌。四川事务所晏建强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全面了解案情,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故意""刑事违法性"三大核心问题展开辩护,论证Y某的行为仅属金融业务违规,不构成刑事犯罪。经审查批捕阶段的有效辩护,检察院于2026年4月9日作出不予批捕决定,Y某当日成功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Y某系Z某金融租赁公司二手车贷款业务资料收集岗员工,主要负责收集购车人身份信息、销售合同、货运流水等基础资料,无贷款审批权和决策权。
X某系货运部老板,名下有多家公司,涉案车辆均挂靠于其公司。X某虚构购车需求,找人利用挂靠车辆套取贷款并挪作他用,系本案贷款诈骗的核心实施者。
Y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协助X某拟定销售合同、发送贷款审核话术、通过其爱人收取保证金等行为。公安机关认为Y某与X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于2026年3月7日将Y某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Y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晏建强律师为Y某辩护。
晏建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多次会见,全面掌握案件细节
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Y某,详细了解其岗位职责、具体行为、主观认知等关键事实,重点核实:
- Y某的岗位职责与权限范围;
- 伪造销售合同、收取保证金、发送话术的具体情况;
- Y某对X某套取贷款的主观认知程度;
- 保证金的性质、用途及去向。
2、梳理辩护思路,明确无罪辩护方向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组织团队研讨,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
- Y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 Y某与X某无共同犯罪故意;
- Y某的行为仅属业务违规,不构成刑事犯罪。
3、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晏建强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系统阐述无罪辩护观点,论证Y某不符合逮捕条件。
三、辩护思路
(一)Y某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Y某系公司普通员工,本职工作为收集贷款资料,从未参与贷款资金的收取、支配,亦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收取的保证金目的是保障贷款按期还款,且有台账记录、贷款还清后退还,并非分赃款。
2、客观上无共同诈骗行为。X某虚构贷款事实、套取贷款的核心行为,Y某未参与共谋、未实施关键帮助、未参与资金分配。
3、与X某无共同犯罪故意。Y某对X某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拒不还款的事实,直至案发后方知情,此前仅认为X某系优质客户,双方无通谋,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
(二)Y某的行为仅属金融业务违规,不构成刑事犯罪
Y某的行为虽违反公司内部风控规定及行业操作规范,属于行政违规范畴,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未参与金融犯罪核心环节,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故意;
- 未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未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
- 协助完善合同、发送话术等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属于《》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四、办理结果
经晏建强律师的有效辩护,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4月9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日,Y某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成功走出看守所。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辩护成果,得益于对金融犯罪边界的精准把握。在金融领域,违规操作与刑事犯罪之间往往存在模糊地带,不能简单地"只要有损失就追责"。应当严格审查其主观明知程度和行为作用,不能仅因履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就上升为刑事犯罪。权利因抗争得以实现,无罪者免受追究,有罪者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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