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结果: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成功
亮点:精准区分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的法律边界;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因果关系等核心要件全面论证不构成诈骗;成功将经济纠纷从刑事程序中剥离
焦点: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区分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事后隐瞒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伪造借条拖延还款是否构成诈骗
案例综述:Y某与被害人X某系发小,二人有频繁经济往来。因共同投资项目及借款事宜,双方产生经济纠纷,X某以Y某涉嫌诈骗罪报案。四川事务所晏建强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全面了解案情,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因果关系"三大核心要件展开辩护,论证Y某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经审查批捕阶段的有效辩护,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一、案情简介
Y某与X某系发小,二人相识多年,此前曾合伙做二手车生意,有频繁的经济往来。
2024年,X某找到Y某想要投资案外人Z某的项目,两人合意X某投资10万元,Y某投资5万元。因Y某暂无资金,遂由X某一起出资15万元用于投资。Y某向X某出具借条,将本次借款5万元与此前其他借款一并结算,合计出具12.2万元的借条。
Y某拿到15万元后,考虑到Z某的项目风险较高,先投资10万元给Z某,其余5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及其他借款。后Z某将10万元退还给Y某,Y某未及时告知X某,而是隐瞒了退款事实。
X某了解到退款情况后找Y某核实,Y某并未否认,双方再次结算,Y某向X某出具27万余元的借条,约定每月利息及本金。此后Y某平均每月按约支付利息及部分本金,每月还款3000元左右。案发前,Y某还将其母亲向银行贷款的2万元还给了X某。截止案发,Y某已向X某还款本息合计近7万元。
为表明还款诚意,Y某将其名下位于龙泉驿区的一处不动产权证书交由X某保管,并将房屋挂于中介销售。后Y某前往云南与人合伙开火锅店,也将火锅店位置告知了X某,并未逃避、隐匿。
因还款进度问题,双方产生纠纷,X某以Y某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办案过程
Y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晏建强律师为Y某辩护。
晏建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多次会见,全面掌握案件细节
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Y某,详细了解借款经过、投资情况、还款情况等关键事实,重点核实:
- 15万元资金的性质及去向;
- Y某隐瞒Z某退款的原因及目的;
- 双方的关系及历史经济往来;
- Y某的还款情况及还款能力;
- 房产证交付及房屋挂售情况。
2、梳理辩护思路,明确无罪辩护方向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组织团队研讨,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
- Y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Y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3、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晏建强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系统阐述无罪辩护观点,论证本案属于经济纠纷,Y某不符合逮捕条件。
三、辩护思路
(一)Y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针对借款5万元: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
2.针对投资款10万元:Y某已实际转给Z某,无诈骗行为。Y某拿到投资款后第一时间转给了Z某,既没有虚构项目,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
(二)从主观心态及客观行为可以判断Y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具有还款意愿。案发前一直在持续还款,已还本息近7万元。
2.具有还款能力。Y某名下有不动产,已挂于中介销售,并将房产证交由X某保管;
3.没有逃避、隐匿行为。Y某前往云南经营火锅店,主动告知X某位置,未改变联系方式、未拉黑对方,无逃匿行为。
4.款项未用于挥霍或违法活动。借款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及经营,并未用于挥霍、转移或违法活动。
5.双方系发小,有频繁经济往来。二人相识多年,曾合伙做生意,相互转款频繁,基于这种信任关系产生的经济纠纷,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
综上,Y某虽有隐瞒退款事实、伪造借条拖延还款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一直在积极还款,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四、办理结果
经晏建强律师的有效辩护,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Y某不具有逮捕必要性,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Y某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成功走出看守所。
五、办案心得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是辩护人的重要职责。
本案的辩护成果,得益于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虽可能有隐瞒事实、拖延还款的行为,但只要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还款意愿和行为,就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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