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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诈骗罪 晏建强律师为其辩护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26-07-14 15:30:39 浏览:66次 案例二维码

罪名:诈骗罪(教育培训"招转培"模式)

结果: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亮点:精准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从主观明知、行为性质、团队独立性等多维度论证不构成诈骗;从刑拘到取保历时37天

焦点:"招转培"模式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案例综述:Y某系教育培训公司的培训老师,因公司涉嫌"招转培"模式诈骗被刑事拘留。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晏建强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全面了解案情,发现Y某仅负责场外教学工作,不参与销售、签单、贷款等前端环节,且其所在团队与涉嫌诈骗的团队虽共用场地但实际独立运营,实实在在开展培训并推荐就业。律师围绕主观明知、行为性质、团队独立性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论证Y某不构成诈骗罪。经审查批捕阶段的有效辩护,检察院于2026年3月6日作出不予批捕决定,Y某当日成功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Y某系一名具有专业培训技能的培训老师。2026年初,Y某入职A公司,负责场外教学培训工作。

A公司采用"招转培"的运营模式,即通过招聘名义吸引求职者,再转化为培训学员,收取培训费用。公司前端销售人员与后端培训老师不在同一办公场地,相互之间沟通较少。

此外,X某等人组成的团队和Y某等人组成的团队。两个团队在学员学费分配、培训内容等方面均分别进行属于立案哥哥独立团队。Y某所在团队实实在在开展培训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为学员推荐工作,学员就业后均自愿签署就业确认书,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

公安机关认为上述公司涉嫌诈骗罪,于2026年1月28日将Y某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Y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晏建强律师为Y某辩护。

晏建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多次会见,全面掌握案件细节

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Y某,详细了解其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公司架构等关键事实,重点核实:

  • Y某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
  • 前端销售与后端培训的分离情况;
  • Y某对公司运营模式的认知程度;
  • 两个团队的独立性及各自运营模式;
  • Y某的薪资水平及构成。

2、梳理辩护思路,明确辩护方向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组织团队研讨,确定了"定性异议+罪轻辩护"的双层辩护策略:

  • 定性层面:论证Y某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明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 罪轻层面:即使构成犯罪,Y某也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获利少等情节。

3、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晏建强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系统阐述辩护观点,论证Y某不符合逮捕条件。

三、辩护思路

(一)Y某涉嫌诈骗罪定性存疑,宜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1.工作内容不涉及诈骗核心环节。

2.工作环境切断了主观明知的可能性。

3.具有专业技能且实际履行培训义务。

4.所在团队独立运营,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构成诈骗罪,Y某也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

1.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Y某系普通员工,在公司中所起作用较小,宜认定为从犯。

2.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Y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3.获利较少。Y某仅领取正常工资,并未从诈骗活动中获取额外利益。

4.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孩子年幼。对其不予批捕,有利于保障家庭正常生活,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四、办理结果

经晏建强律师的有效辩护,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3月6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日,Y某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成功走出看守所。

五、办案心得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简单地"一锅端",而要严格区分各参与人员的地位作用和主观明知程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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