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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对各级党委(党组)出台重大决策划定法律红线

发布时间:2014-12-13

中共成都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成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定》,进一步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成都”“怎样建设法治成都”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今后一个时期成都依法治市工作下达了任务书、明确了路线图。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委党校市情研究所(决策咨询部)所长、法学教授薛成有。

依法执政的法

包括党内法规制度”

薛成有表示,依法治市是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重要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地方实践。当前,成都市依法治市中最紧迫、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问题。“法”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也包括党内法规制度。

因此,法律实施就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范围内活动,各国家机构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行使权力、承担义务,尤其是各政府部门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社会各主体包括全体市民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而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通过的依法治市的《决定》从不同的角度,围绕宪法和法律实施这一最关键的问题,进行了全面部署。

《决定》部署了251项依法治市的重要举措,分别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意义及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依法执政、完善地方法规规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导向鲜明、亮点突出。

薛成有表示,依法执政的“法”应该包括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党委(党组)做出的重要决策,不仅要符合党内法规制度,更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合法性是党委(党组)决定能否出台的首位衡量标准。简言之,如果党委(党组)的一些重要决策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出台。

全会在依法执政方面提出的许多措施,以制度的方式落实了“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这种保障党委(党组)重要决策合法性的硬性规定,既体现了党依法执政的坚定决心,也对各级党委(党组)出台重大决策划定了法律红线。

科学立法

进行了全面部署

《决定》在完善地方法规规章方面,对科学立法进行了全面部署。

薛成有认为,科学立法要求明确立法权力边界,这实际上是对特定事项明确应该由哪个部门立法。

鉴于当前我国立法主要模式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立法的调研、起草、论证等过程,实践中往往存在部门通过立法维护其部门利益的现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到,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薛成有认为,这是指与立法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各部门之间的争议阐述其观点,最后由决策机关综合各方意见采纳决定。意在通过对立法权的规范来制定符合依法治国所需要的“良法”。

至于其中所说第三方,应该是既懂得立法专业知识,又与涉及部门无利害关系的诸如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群众代表等,以保障立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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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的法

包括党内法规制度”

薛成有表示,依法治市是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重要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地方实践。当前,成都市依法治市中最紧迫、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问题。“法”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也包括党内法规制度。

因此,法律实施就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范围内活动,各国家机构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行使权力、承担义务,尤其是各政府部门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社会各主体包括全体市民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而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通过的依法治市的《决定》从不同的角度,围绕宪法和法律实施这一最关键的问题,进行了全面部署。

《决定》部署了251项依法治市的重要举措,分别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意义及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依法执政、完善地方法规规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导向鲜明、亮点突出。

薛成有表示,依法执政的“法”应该包括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党委(党组)做出的重要决策,不仅要符合党内法规制度,更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合法性是党委(党组)决定能否出台的首位衡量标准。简言之,如果党委(党组)的一些重要决策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出台。

全会在依法执政方面提出的许多措施,以制度的方式落实了“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这种保障党委(党组)重要决策合法性的硬性规定,既体现了党依法执政的坚定决心,也对各级党委(党组)出台重大决策划定了法律红线。

科学立法

进行了全面部署

《决定》在完善地方法规规章方面,对科学立法进行了全面部署。

薛成有认为,科学立法要求明确立法权力边界,这实际上是对特定事项明确应该由哪个部门立法。

鉴于当前我国立法主要模式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立法的调研、起草、论证等过程,实践中往往存在部门通过立法维护其部门利益的现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到,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薛成有认为,这是指与立法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各部门之间的争议阐述其观点,最后由决策机关综合各方意见采纳决定。意在通过对立法权的规范来制定符合依法治国所需要的“良法”。

至于其中所说第三方,应该是既懂得立法专业知识,又与涉及部门无利害关系的诸如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群众代表等,以保障立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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