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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权利是否更加保障?】成都中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的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5-08-27

       当律师的都知道,民事官司打的都是证据,可是有些证据无论你怎么努力,也几乎是调取不到的。面对这样的现实尴尬,成都中院发话了: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近日,成都中院制定并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其中不仅有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方面的规定,还有很多干货哟。请继续往下看。

 一 
律师出入法院不再安检(含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规定:
《意见》第三条:律师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经有效执业证件查验和登记后即可进入,无需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但有理由认为其可能携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八条规定物品的除外。如因案件特殊,确需对律师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应与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同等对待。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律师出入法院的专门通道,没有条件设置专门通道的法院,应保障律师优先通过安检通道。
随律师同行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进入法院,亦无需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解读:
原则上所有的法院都要有律师专用通道,律师不再接受安全检查。没有律师专用通道的,要让律师优先通过安检通道,而且不得进行安检。
成都中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体现律师与公诉人的平等法律地位,确保律师能顺利进入法庭。
这个规定不仅仅限于执业律师,还包括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二 
律师在法院不得被辱骂


规定:
《意见》第四条:切实加强律师在法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律师在法院参与诉讼活动时遭遇当事人或其家属谩骂、围攻的,法官和法警要及时依法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律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解读:
律师代理当事人出庭应诉,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突出,律师往往成为矛盾的爆发点。很多情绪不能自控的当事人,在法庭对对方律师谩骂、羞辱,甚至打骂。
现在正式将律师在法院不得被辱骂、围攻的权利纳入法院的保护范畴,律师朋友可以放心在法庭上发挥代理作用,不用再担心人身被围攻而干扰正常代理。
 

三 
律师辅助人员也能代为领取文书


规定:
《意见》第八条: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由其代为领取特定案件文书的书面授权,凭有效律师执业证或经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工作证,可以领取相关诉讼文书。
解读:
成都中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不能单独代理案件,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不能代表当事人一方领取文件。但实践中,律师往往不能亲自前往领取,安排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代为领取文书,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下,《意见》以正式的文书形式对此进行了明确,只要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也能代为领取文书。
 

四 
会见法官的形式被正式明确


规定:
《意见》第十二条:律师对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意见应当在庭审中发表,庭审外,确有必要会见法官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法官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涉 案关系人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准许会见的,应及时安排并通知律师与法官会见。会见应在工作时间,在法院专门工作场所进行,并由被申请会见的法官及一名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在场,涉及到重大、 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会见,会见时法官应认真听取意见,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应做 好记录,经律师签字后附卷。
或法官助理应做好记录,经律师签字后附卷。
《意见》第十三条:在押被告人向法官提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的,法官应当告知其向看守所提出,并及时向辩护律 师转达被告人的会见要求。
解读:
法官和律师不得单独会见,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又有很多不得不见的情形。因此意见对律师会见法官的形式、时间、参与方式进行了规定,这是保障当事人会见法官的权利。
 

五 
律师在法院复印卷宗不得被收
 


规定:
《意见》第十七条: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条件阻碍律师阅卷。在刑事诉讼中代理 律师与辩护律师享有同等的阅卷权。
《意见》第十八条:有条件的法院应设置专门的阅卷场所,同时提供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方便律师查阅、摘录、复制案件材料。
《意见》第十九条:除依照国家规定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律师以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复制案件材料。有条件的法院应引入社会化机构为律师复制卷宗提供专门服务;法院自行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复制成本费以外的费用。
解读: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但大量的律师在实践中,难以真正阅到卷宗。据律师们反映,卷宗可以给你看,但是规定律师不等拍照,不得复印,不得扫描,只能手抄……而且即使允许复印、扫描,现场也没有复印机、扫描仪,卷宗又不能带出阅卷室,所以拍照成了唯一可行的阅卷方式。
现在的规定是,可以拍照、复印、扫描,而且现场必须提供相应设备,如果是法院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六 
办民事案件取不到证 可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

 
规定:
《意见》第二十三条: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及时向律师开具调查令,由律师在调查令载明的范围和期限内向相关单位收集、调取相关证据。调查令载明的调查期限超出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顺延至调查令载明的调查期满之日。律师持调查令在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解读:
据成都中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律师取证难是业界众所周知,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申请法 院代为调取证据,但现实的情况是,办案法官太忙,也无法真正取证。所以成都法院系统借鉴外地法院做法, 规定了一个调查令,赋予律师一些调查权利。

 七 
开庭冲突 可申请延期


规定:
《意见》第三十一条》: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确因庭审时间冲突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应提前3日向法院书 面提出变更开庭时间的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且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可以重新安排开 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解读:
据成都中院介绍,这是一项非常人性化的规定。律师执业中难免会出现开庭冲突的情况,但为了保障律师充分行使代理权,法院特别作出这样的规定,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律师的开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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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27

       当律师的都知道,民事官司打的都是证据,可是有些证据无论你怎么努力,也几乎是调取不到的。面对这样的现实尴尬,成都中院发话了: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近日,成都中院制定并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其中不仅有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方面的规定,还有很多干货哟。请继续往下看。

 一 
律师出入法院不再安检(含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规定:
《意见》第三条:律师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经有效执业证件查验和登记后即可进入,无需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但有理由认为其可能携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八条规定物品的除外。如因案件特殊,确需对律师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应与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同等对待。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律师出入法院的专门通道,没有条件设置专门通道的法院,应保障律师优先通过安检通道。
随律师同行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进入法院,亦无需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解读:
原则上所有的法院都要有律师专用通道,律师不再接受安全检查。没有律师专用通道的,要让律师优先通过安检通道,而且不得进行安检。
成都中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体现律师与公诉人的平等法律地位,确保律师能顺利进入法庭。
这个规定不仅仅限于执业律师,还包括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二 
律师在法院不得被辱骂


规定:
《意见》第四条:切实加强律师在法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律师在法院参与诉讼活动时遭遇当事人或其家属谩骂、围攻的,法官和法警要及时依法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律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解读:
律师代理当事人出庭应诉,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突出,律师往往成为矛盾的爆发点。很多情绪不能自控的当事人,在法庭对对方律师谩骂、羞辱,甚至打骂。
现在正式将律师在法院不得被辱骂、围攻的权利纳入法院的保护范畴,律师朋友可以放心在法庭上发挥代理作用,不用再担心人身被围攻而干扰正常代理。
 

三 
律师辅助人员也能代为领取文书


规定:
《意见》第八条: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由其代为领取特定案件文书的书面授权,凭有效律师执业证或经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工作证,可以领取相关诉讼文书。
解读:
成都中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不能单独代理案件,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不能代表当事人一方领取文件。但实践中,律师往往不能亲自前往领取,安排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代为领取文书,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下,《意见》以正式的文书形式对此进行了明确,只要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也能代为领取文书。
 

四 
会见法官的形式被正式明确


规定:
《意见》第十二条:律师对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意见应当在庭审中发表,庭审外,确有必要会见法官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法官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涉 案关系人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准许会见的,应及时安排并通知律师与法官会见。会见应在工作时间,在法院专门工作场所进行,并由被申请会见的法官及一名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在场,涉及到重大、 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会见,会见时法官应认真听取意见,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应做 好记录,经律师签字后附卷。
或法官助理应做好记录,经律师签字后附卷。
《意见》第十三条:在押被告人向法官提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的,法官应当告知其向看守所提出,并及时向辩护律 师转达被告人的会见要求。
解读:
法官和律师不得单独会见,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又有很多不得不见的情形。因此意见对律师会见法官的形式、时间、参与方式进行了规定,这是保障当事人会见法官的权利。
 

五 
律师在法院复印卷宗不得被收
 


规定:
《意见》第十七条: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条件阻碍律师阅卷。在刑事诉讼中代理 律师与辩护律师享有同等的阅卷权。
《意见》第十八条:有条件的法院应设置专门的阅卷场所,同时提供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方便律师查阅、摘录、复制案件材料。
《意见》第十九条:除依照国家规定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律师以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复制案件材料。有条件的法院应引入社会化机构为律师复制卷宗提供专门服务;法院自行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复制成本费以外的费用。
解读: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但大量的律师在实践中,难以真正阅到卷宗。据律师们反映,卷宗可以给你看,但是规定律师不等拍照,不得复印,不得扫描,只能手抄……而且即使允许复印、扫描,现场也没有复印机、扫描仪,卷宗又不能带出阅卷室,所以拍照成了唯一可行的阅卷方式。
现在的规定是,可以拍照、复印、扫描,而且现场必须提供相应设备,如果是法院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六 
办民事案件取不到证 可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

 
规定:
《意见》第二十三条: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及时向律师开具调查令,由律师在调查令载明的范围和期限内向相关单位收集、调取相关证据。调查令载明的调查期限超出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顺延至调查令载明的调查期满之日。律师持调查令在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解读:
据成都中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律师取证难是业界众所周知,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申请法 院代为调取证据,但现实的情况是,办案法官太忙,也无法真正取证。所以成都法院系统借鉴外地法院做法, 规定了一个调查令,赋予律师一些调查权利。

 七 
开庭冲突 可申请延期


规定:
《意见》第三十一条》: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确因庭审时间冲突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应提前3日向法院书 面提出变更开庭时间的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且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可以重新安排开 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解读:
据成都中院介绍,这是一项非常人性化的规定。律师执业中难免会出现开庭冲突的情况,但为了保障律师充分行使代理权,法院特别作出这样的规定,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律师的开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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