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3-08
关于毒品案件的适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能否对二名以上被告人适用死刑的问题较为突出。《纪要》规定,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要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涉案毒品的数量不同,适用死刑的具体原则也有所区别。对于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适用死刑;罪责确实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即使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判处二人死刑属于极例外的做法。如果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下,判处二人以上死刑也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两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个别主犯罪责稍次但具有法定或者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二是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3/12/18 14:39
2023/12/15 12:59
2023/12/13 16:47
2023/12/13 09:34
2023/10/07 20:00
2023/09/28 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