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一般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如帮助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修正案(八)》第四十八条规定:“将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协助中也有“情节严重”的法定刑设置,对于该情节的把握,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一。我们认为,在认定协助中的“情节严重”时,也不能仅强调协助组织卖淫的次数和人数,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协助组织卖淫的作用大小,有无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有无协助组织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者卖淫,是否兼有多种协助组织行为,是否曾因协助组织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等。
协助作为一种故意犯罪,从理论上讲,具有与一般犯罪相同的特征,应当可以区分主。如同实行犯有主要实行犯和次要实行犯一样,帮助犯也应有主要帮助犯和次要帮助犯的区别。因此,从理论上讲,协助及中都是可以区分主的。我们认为,对协助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也应当以被告人在协助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作为落脚点,必要时应当区分主,对具有“情节严重”情形的一般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