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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X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望之辩伍贤钊律师、欧喆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获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5-06-25 16:04:29 浏览:366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67号

一、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C某某与被告人X某招募、管理三名越南籍女子在市区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由C某某负责在社交软件上招揽嫖客、收取嫖资、管理卖淫活动等事务,被告人X某负责按照C某的要求开车接送卖淫女到指定地点进行卖淫,所获嫖资由C某某集中保管后,再按比例或者按工作日分给卖淫女,X某从C某处领取固定报酬,一审判决X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二、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在与X某家属进行沟通过程中,重点了解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并在接受委托以后立刻到某地看守所会见X某,向X某详细询问案件的主要事实、庭审情况及X某本人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形成上诉状并提交二审法院。

经过阅卷分析,辩护律师认为由于C某与X某属于共同犯罪,且X某在案件中仅起辅助作用,那么辩护方向应当是着重论证C某对卖淫人员不存在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或是其组织的卖淫人数不足三人,进而说明C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X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只是构成介绍卖淫罪,且属于从犯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在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后,最终让二审法院采纳辩护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并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三、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徐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徐某某在本案中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是协助介绍卖淫罪,且属于从犯。

1、从客观行为来看,C某在本案中并没有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也没有对卖淫人员的人身或财产进行控制,只有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组织卖淫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

但一方面,从交易方式来看,C某只是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和招揽嫖客,并告知卖淫人员,而卖淫人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提供卖淫交易。从卖淫时间来看也均是由卖淫人员自行决定,不需要考勤或打卡,C某并没有给卖淫人员提出任何要求或制定规定,对卖淫人员的人身自由及日常生活并没有予以限制或控制,换言之C某并未对卖淫人员的人身进行管理或控制。另一方面,从嫖资分配及分配方式上看也可以证实C某并没有在财产上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或控制,同时本案的卖淫场所均是由嫖客指定,避孕工具也是由卖淫人员自行准备,均不是由C某提供,因此不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

综上所述,C某并不存在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行为,只是存在介绍卖淫人员向他人卖淫的行为,因此不应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是构成介绍卖淫罪。相应地,上诉人X某帮助C某运送卖淫人员进行卖淫,也不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是依法应当构成介绍卖淫罪。

2、即使认为C某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具备组织性,其所组织卖淫的人数也不足三人,依法不能认定其构成组织卖淫罪。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第一、卖淫人员A与C某是在2023年8月认识,但在2023年6月其就开始自行通过微信联系嫖客实施卖淫行为,在认识C某之后还主动让其帮忙介绍嫖客,并且二人约定若C某帮忙介绍嫖客,所得嫖资双方三七分成。第二、C某在介绍嫖客时是按照卖淫人员A自己制定的嫖资标准,并非C某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更不存在要求卖淫人员A按照自己制定的价格去提供卖淫服务的行为。第三、在卖淫过程中,有时候是C某或X某代为接送,有时候是卖淫人员A自行前往卖淫地点,而且在每次收到嫖资后C某先扣除自己的三成之后再将剩余嫖资转至卖淫人员的账户中。因此无论是从双方的“合作”模式或是利益分配方面来看,均可以说明C某对卖淫人员A都是不存在组织或管理行为的,因此C某所组织卖淫人数不足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其也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3、在本案中,上诉人X某只是运送卖淫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卖淫,在共同犯罪中属于帮助犯,仅起辅助作用,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C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情况下,X某也不应当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是属于介绍卖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一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取证程序违法,所获得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况,不具有证据效力,一审判决以此认定X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四、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上诉人X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部分事实不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办案心得

1、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案件发回重审后,律师及时并详细解释发回重审的原因,包括一审程序中的瑕疵、证据认定的争议点等,让家属明白这是一个争取更好结果的机会。同时,我们会告知家属接下来的诉讼流程和可能的时间安排,确保他们对案件的进展有清晰的预期。本案家属在得知消息后,从最初的焦虑不安转变为积极配合,他们表示会全力支持后续的诉讼工作,这为案件的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仔细查阅案卷,及时发现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

本案在进入二审阶段后,辩护律师通过第一时间到二审法院调取证据材料及一审庭审笔录后发现,本案一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材料在取得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部分证据可能存在不真实的情形,并且与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争取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

3、与当事人沟通

二审案件与一审案件在办理程序上有明显区别,二审案件更加应当与C某进行深入的交流,认真听取其对案件的看法和诉求。针对一审判决中上诉人认为不合理的地方,结合发回重审的理由,重新梳理证据和法律依据,为其制定更精准的辩护策略。当事人对于新的辩护思路表示认同,也对案件的重新审理充满期待,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积极配合庭审,为争取公正判决贡献力量。

4、与承办法官沟通

在案件到二审后,辩护律师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案件的诉讼进展及合议庭成员,主动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以及书面开庭申请,在开庭过程中重点对于案件争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以及新的质证意见,强调案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关键问题,希望法院能够重点关注。同时在开庭后也与承办人保持良好的沟通,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办案总结

这次案件能够获得发回重审的结果,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在与家属、当事人和法院的沟通中,充分体现了沟通的重要性。通过有效的沟通,能够更好地把握案件的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通过专业辩护及有效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发回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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