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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行为的判定

发布时间:2017-02-26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24条列举的五种行为合同诈骗的情形只是合同诈骗的具体方法,而不是合同诈骗的行为类型,即该立法规定是列举式的方法类型。这一点对于正确理解合同诈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列举式的方法类型是指刑法采用某些列举的形式对某种犯罪的不同方法类型做了具体规定。方法和行为是不一样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要素,而方法本身并不是行为,只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故意杀人罪行为是杀人,而用刀、用枪是方法。行为是犯罪的决定因素,方法只是犯罪的外在表现。方法类型是一种提示性规定,而不是一种特别规定,其只具有参照意义,不具有参考价值,即使没有提示性规定,仍然构成犯罪;行为类型是一种特别规定,而不是提示性规定。224条对合同诈骗罪方法的列举只是一种形式性、提示性的规定,不是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的规定。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这是一种虚构合同主体的诈骗。

构罪的要件是在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实施了骗取了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仅仅虚构主体,但是签订合同后正常履行合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仅仅是一种欺诈行为。还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虚构一个单位,另一种是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是一种虚构合同担保的诈骗。

只有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虚假担保并骗取财物的行为才构罪,如行为人提供虚假担保仍正常履行合同,则只能认定为合同欺诈不是诈骗罪。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虚假担保的主体既可以是合同签订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二者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属于钓鱼式合同诈骗。

前真后假,前面的小合同是真合同,后面的大合同是假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后来签订的合同必然是行为人不想履行也没有履行的合同,这种情况也称为签订根本不想履行的合同。

钓鱼式合同诈骗的方法认定:从客观上看,行为人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合同款项,刑法理论将不想行履行合同的行为(意思)称为举动诈骗。诈骗分为作为诈骗和不作为诈骗,虚构事实是作为的诈骗,隐瞒真相则是不作为诈骗,当然构成隐瞒真相型的不作为诈骗必须是行为人具有披露真相的义务。他人已经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有义务披露真相,消除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但是行为人不履行披露真相义务,而使对方财产损失则构成诈骗。西田典之教授认为犯意先行型的无钱食宿就是举动诈骗的典型。另外一种非犯意先行型的无钱食宿是一种赖账行为,可能涉嫌侵占。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分为签订合同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继而在收受货款之后逃匿,是一种犯意先行行为;另一种是收受货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这两种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在犯意先行情况下,构成合同诈骗罪,表现为举动诈骗;而在收受货物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并不构成诈骗罪,起获取财物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其可能构成侵占罪。诈骗罪是一种占有转移的犯罪,侵占罪是非占有转移的犯罪。224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诈骗应将其限制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具有不想履行合同的意图,如取财后才产生这种意图则构成侵占罪,不是合同诈骗罪。

5、其他方法。

这是一种兜底性规定,前四项是一种例举,是一种举例子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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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24条列举的五种行为合同诈骗的情形只是合同诈骗的具体方法,而不是合同诈骗的行为类型,即该立法规定是列举式的方法类型。这一点对于正确理解合同诈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列举式的方法类型是指刑法采用某些列举的形式对某种犯罪的不同方法类型做了具体规定。方法和行为是不一样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要素,而方法本身并不是行为,只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故意杀人罪行为是杀人,而用刀、用枪是方法。行为是犯罪的决定因素,方法只是犯罪的外在表现。方法类型是一种提示性规定,而不是一种特别规定,其只具有参照意义,不具有参考价值,即使没有提示性规定,仍然构成犯罪;行为类型是一种特别规定,而不是提示性规定。224条对合同诈骗罪方法的列举只是一种形式性、提示性的规定,不是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的规定。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这是一种虚构合同主体的诈骗。

构罪的要件是在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实施了骗取了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仅仅虚构主体,但是签订合同后正常履行合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仅仅是一种欺诈行为。还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虚构一个单位,另一种是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是一种虚构合同担保的诈骗。

只有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虚假担保并骗取财物的行为才构罪,如行为人提供虚假担保仍正常履行合同,则只能认定为合同欺诈不是诈骗罪。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虚假担保的主体既可以是合同签订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二者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属于钓鱼式合同诈骗。

前真后假,前面的小合同是真合同,后面的大合同是假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后来签订的合同必然是行为人不想履行也没有履行的合同,这种情况也称为签订根本不想履行的合同。

钓鱼式合同诈骗的方法认定:从客观上看,行为人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合同款项,刑法理论将不想行履行合同的行为(意思)称为举动诈骗。诈骗分为作为诈骗和不作为诈骗,虚构事实是作为的诈骗,隐瞒真相则是不作为诈骗,当然构成隐瞒真相型的不作为诈骗必须是行为人具有披露真相的义务。他人已经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有义务披露真相,消除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但是行为人不履行披露真相义务,而使对方财产损失则构成诈骗。西田典之教授认为犯意先行型的无钱食宿就是举动诈骗的典型。另外一种非犯意先行型的无钱食宿是一种赖账行为,可能涉嫌侵占。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分为签订合同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继而在收受货款之后逃匿,是一种犯意先行行为;另一种是收受货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这两种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在犯意先行情况下,构成合同诈骗罪,表现为举动诈骗;而在收受货物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并不构成诈骗罪,起获取财物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其可能构成侵占罪。诈骗罪是一种占有转移的犯罪,侵占罪是非占有转移的犯罪。224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诈骗应将其限制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具有不想履行合同的意图,如取财后才产生这种意图则构成侵占罪,不是合同诈骗罪。

5、其他方法。

这是一种兜底性规定,前四项是一种例举,是一种举例子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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