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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4-29

为进一步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延长一年。延长期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方面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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