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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和羁押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7-10-09 18:07:13

在刑事诉讼中,常常需要限制或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判决来临前后,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措施是不同的。那么接下来就由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一些刑法上关于关押和羁押有什么区别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羁押6.jpg

一、关押和羁押是什么?

关押是指禁闭起来,把囚犯们关押起来。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二、关押和羁押有什么区别?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关押在特定的场所,限制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拘留。

羁押的特点有:(一)对象特定,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时间特定,只能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三)关押的场所特定,一般关押在看守所内;(四)羁押包括逮捕和拘留这两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1979年刑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以及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五十条、九十二条等处出现了“羁押”字眼。198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对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关于羁押的解释作了更改:“上述解释是在刑事诉讼法公布以前,主要是说明‘拘留’和‘逮捕’的区别。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关于‘羁押’的解释,应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修正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也保留了关于“羁押”的规定。在我国学理界,对羁押的定义为:“所谓羁押,是指判决前对人犯的暂时关押”。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羁押和关押是不同的。羁押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只可以对嫌犯适用。在时间限制方面两者亦有极大差别,羁押的时间,最长只能到三年零六个月,而关押则不同。以上就是刑法上关于关押和羁押的法律知识,如若您有这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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