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7-10-23
有错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只有一个人只犯一罪的话,那么是很简单的,是需要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就可以了。但是往往一个人可能会犯数罪,这就需要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了,那么,究竟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有哪些呢?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1、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判处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和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2、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我国的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等,不管当事人犯了多么重的刑罚,如果最高刑期是35年的,那么合并执行也不能超过20年,在刑罚执行中,可以申请减刑或者。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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