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7-11-29
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多次作案其实在中并没有多么重要,可能更多的是在《》中对侦查起诉的期限会带来一些影响。多次作案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对于这种犯罪,必须严厉打击。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多次作案怎么理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多次作案一般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贪得无厌,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是一个非常大的威胁,必须予以严惩,使其受到相应的惩罚,并借此进行教育,重新回归社会。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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