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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30 10:31:45

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对于这种犯罪,必须严厉打击。而结伙作案也表明这是有预谋的作案,主观恶性也较大。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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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骚扰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这类案件,一般抓获难、查证更难,往往给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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