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7-12-23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那么当一名犯罪分子被判处以后再次犯罪适用“累犯”的规定吗?庭立方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相关规定:
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综上所述,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是不属于“累犯”的相关规定的,因为并不满足累犯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概念,缓刑虽然不是关在监狱里,但是依然属于刑罚执行期间。如果你的情况较为复杂,欢迎前来咨询庭立方的,他们会给你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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