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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将治安拘留所更名为拘留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2-09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将治安拘留所更名为拘留所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5]89号 
【发布日期】2005.12.09 
【实施日期】200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和拘留所的职能任务,公安部决定将全国治安拘留所统一更名为拘留所,市、县拘留所称为××市拘留所、××县拘留所,市辖区拘留所称为××市××区拘留所。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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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5]89号 
【发布日期】2005.12.09 
【实施日期】200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和拘留所的职能任务,公安部决定将全国治安拘留所统一更名为拘留所,市、县拘留所称为××市拘留所、××县拘留所,市辖区拘留所称为××市××区拘留所。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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