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这是根据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形式所作出的划分。将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八种,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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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意和必要
这是根据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1、任意,简称任意共犯,指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其特点是: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
2、必要,简称必要共犯,指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中,必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如第290条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如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二、事前通谋的和事前无通谋的
这是根据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形式作出的划分。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简称事中共犯,指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即为事前无通谋的。
三、简单和复杂
这是根据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形式。
简单,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简称复杂共犯,指各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四、一般和特殊
这是依据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其特点是: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既可以是简单,也可以是复杂。
特殊,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事前通谋的,简称事前共犯,指人的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