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64号
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被证据拆解?——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为L某涉嫌成功撤案辩护实录
文|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
导读概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嫌诈骗罪案件,当事人L某在与他人合作开展工程项目过程中,因项目失败产生经济纠纷,被合作方以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剖析案件事实,精准把握诈骗罪构成要件,以扎实的证据辩护为核心,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最终促使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本案的辩护成功,不仅为当事人洗清了冤屈,更深刻揭示了如何通过证据拆解“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两个核心要素,有效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L某与Z某、W某等人签订《项目合作承诺书》,约定共同考察、投资工程项目。合作期间,双方共同考察了某港、某园、某装修三个项目,并建立了共管账户及《项目开支流水日记账单》,所有开支均需双方签字确认。L某累计投入约80万元,远超Z某、W某合计投资的约38万元。后因南宁某园项目被第三方F某诈骗,项目失败。双方曾于2023年7月和10月进行两次结算,确认Z某尚欠L某约3.5万元。
2024年7月,Z某、W某向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控告L某诈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L某先后被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韦端宁律师及时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及补充意见,最终促成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辩护难点
本案的辩护难点在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有力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经济合作纠纷,而非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具体而言:
- “虚构事实”的界定困难:报案人声称L某虚构项目信息,导致其被骗投资。而本案中的项目考察、合作签约、费用开支等均系双方共同参与,表面上看是典型的合作行为。
-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项目失败后投资方无法收回成本的情形,办案机关有时会倾向于以结果倒推行为,从而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证据体系的构建难度:犯罪行为与民事违约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需要构建一套完整、清晰的证据链,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论证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突破过程
面对上述难点,韦端宁律师以证据为矛,以法理为盾,从以下三个关键点展开突破性辩护:
1. 精准锁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链条:从投资行为窥探主观意图
针对办案机关可能存在的“以结果倒推主观”的倾向,辩护律师着力挖掘并呈现当事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 投入远超回报,不合诈骗逻辑: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费用开支确认单》,L某累计投入资金高达80万元左右,远超合作对方投入的38万元左右。这严重违背了诈骗行为人“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行为逻辑。一个意图非法占有他人数万元资金的人,为何会先行投入远超这一数额的巨资?这一核心事实是论证其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最有力论据。
- 资金监管透明,无个人挥霍:合作期间设立了共管账户,所有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并记录于《项目开支流水日记账单》。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资金用于正常的项目考察、居间费用等,没有一分钱被L某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
- 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结算确认无争议:双方事后进行了两次正式结算,并自愿签署了《费用开支确认单》,确认Z某反而欠L某约5万元。这一结算行为本身,就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终局性确认,恰恰证明了双方之间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诈骗形成的非法占有状态。
2. 全面还原“虚构事实”客观真相:从合作细节拆解诈骗假象
针对报案人称L某“虚构事实”的说法,辩护律师通过还原合作过程中的具体事实,揭示了真相。
- 项目真实存在,共研共判:合作的三个项目均由共同的中介介绍,L某与Z某等人共同前往考察。Z某不仅参与了考察,还参与了宴请、谈判等关键环节。尤其是在园博园项目上,L某发现项目可疑后,第一时间告知Z某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些行为充分证明了L某没有虚构项目信息,反而也是诈骗行为的受害者。
- 风险明知且自愿承担: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承诺书》明确约定了“投资有风险”及风险共担的原则。Z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与投资,其损失是投资风险及第三方诈骗所致,与L某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关键证据的悬置与隐情:Z某在报案时,刻意隐瞒了《项目合作承诺书》、两次《费用开支确认单》以及由其保管的《项目开支流水日记账单》。其中,日记账本是核实资金是否用于合作开支的核心证据。Z某拒不提供,恰恰证明其无法否定资金流向的合法性,也反证了L某始终要求调取该证据以证明清白的态度。
3. 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援引《刑法》第266条及司法解释,论证经济纠纷本质
辩护律师将上述证据事实与《刑法》第266条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法理规定进行精准对接。
- 法律适用: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必备要件。而本案中,L某的投资行为、资金用途、结算结果、共同考察的事实,以及主动报案的行为,均无法证明其具备这两个要件。
- 根本定性:论证本案本质上是一起因第三方诈骗(F某诈骗)导致合作项目失败的经济纠纷。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合伙协议、财务监管机制和结算凭证。公安机关立案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的规定,是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案件结果与典型意义
最终,在韦端宁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L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法督促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解除了对L某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L某终获清白。
本案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 证据辩护的胜利:本案再次证明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唯一基石。辩护律师只有深入挖掘、全面梳理、精准运用证据,才能有效构建起“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虚构事实”的辩护体系。
- 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彰显:本案成功撤案,生动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监督职能,对纠正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行为发挥了关键作用。
- 执业风险的防范指引:对于律师而言,本案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操作范本。在面对投资人因项目亏损而报案时,重点应当考察:是否存在共同考察及风险共担的协议?资金是否有共同监管记录?结算是否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通过对这些要素的逐一排查,可以清晰地判断案件性质。
- 对“非法占有目的”判定标准的澄清:司法实践中,不应仅因资金无法追回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资金投入、资金用途、是否存在隐匿或转移资产行为、是否有清算结算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关键词:诈骗罪;证据辩护;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刑民交叉;撤销案件;检察院监督;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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