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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缓刑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1-05

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汽车是犯罪行为,要追究相应刑事责任,那么危险驾驶罪缓刑判决书怎么写,关于危险驾驶罪判决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危险驾驶罪判决书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危害公共安全10.jpg

危险驾驶罪缓刑判决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家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王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7月7日和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粤B×××××号牌(临时牌)机动车至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维也纳酒店路段时,与许某驾驶的粤B×××××号牌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随即报警,后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袁子丹查获,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196mg/100ml。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76/100ml。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当庭承认控罪,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有多次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粤B×××××号牌(临时牌)机动车至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维也纳酒店路段时,与许某驾驶的粤B×××××号牌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随即报警,后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袁子丹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196mg/100ml。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76/100ml。

案发后,袁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袁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均已经查实并立案侦查:于2014年7月21日举报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14年9月17日举报一起贩卖毒品案,于2015年4月29日举报一起聚众斗殴案,于2015年6月9日举报一起组织卖淫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袁某某的身份材料、机动车信息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立功材料、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论;5、被害人许某的辨认笔录;6、执法现场录像及照片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犯本罪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在犯本罪之前多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司法解释将立功表现的时间要件规定为被告人到案以后,故其该部分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但反映其有一定的社会正义感,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判处缓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危险驾驶罪判决书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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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汽车是犯罪行为,要追究相应刑事责任,那么危险驾驶罪缓刑判决书怎么写,关于危险驾驶罪判决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危险驾驶罪判决书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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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缓刑判决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家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王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7月7日和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粤B×××××号牌(临时牌)机动车至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维也纳酒店路段时,与许某驾驶的粤B×××××号牌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随即报警,后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袁子丹查获,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196mg/100ml。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76/100ml。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当庭承认控罪,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有多次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粤B×××××号牌(临时牌)机动车至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维也纳酒店路段时,与许某驾驶的粤B×××××号牌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随即报警,后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袁子丹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196mg/100ml。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76/100ml。

案发后,袁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袁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均已经查实并立案侦查:于2014年7月21日举报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14年9月17日举报一起贩卖毒品案,于2015年4月29日举报一起聚众斗殴案,于2015年6月9日举报一起组织卖淫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袁某某的身份材料、机动车信息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立功材料、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论;5、被害人许某的辨认笔录;6、执法现场录像及照片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犯本罪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在犯本罪之前多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司法解释将立功表现的时间要件规定为被告人到案以后,故其该部分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但反映其有一定的社会正义感,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判处缓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危险驾驶罪判决书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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