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8-01-06
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那么,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诉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另外,特别注意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否则,不构成本罪。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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