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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5-18 11:56:00 浏览:211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结果:缓刑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适用缓刑

焦点:是否负事故主要责任;是否适用缓刑

封面语:W某疲劳驾驶造成6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万元。Z某某作为运输公司副总对W某未尽到领导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介入后迅速抓住本案焦点问题,充分收集利于Z某某罪轻的证据,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Z某某成功获缓刑。

二、案情简介

x年x月x日,W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高速,先后与Y某和Z某相撞。W某驾驶的货车冲出中心隔离栏与对向车道行驶的客车相撞,造成x人死亡,x人受伤。经公安局认定,W某系疲劳驾驶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Z某某作为驾驶员W某的领导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x年x月x日,Z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Z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Z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 立即会见Z某某,向Z某某详细了解其所任职位,是否对员工进行监督培训等情况,并告知Z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 推动Z某某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
  • 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表明Z某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并非负主要责任,未达到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建议量刑。检察官对是否达到情节特别恶劣与辩护律师有不同观点,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检察官最终同意建议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Z某某签署认罪认罚。
  • 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提出被告人Z某某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强调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Z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未达到情节特别恶劣,也已认罪认罚,应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望对其适用缓刑,最终获得法院采信。

四、辩护思路

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通过庭审中的有效辩护、与承办法官沟通、当事人主动退赃、对接社区矫正,争取Z某某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未达到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之规定,在事故造成死亡人数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时,相关责任人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达到上述情形的,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事故虽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的情况,但根据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来看,该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是由于重型货车驾驶员W某某未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以及Y某,Z某二人操作不当所致,被告人Z某某作为运输公司副总经理,仅是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因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因此被告人Z某某的犯罪情节未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量刑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二)被告人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犯罪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于x 年x月x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情节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已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系过失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Z某某系运输公司的副总经理,系公司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因其在工作过程中疏于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监管,导致挂靠在运输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从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犯罪的主观要件看,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积极促成危害后果的产生,系过失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此前一直遵纪守法、无任何犯罪前科,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

(四)本案受害人已得到合法赔偿,且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未持续造成社会危害。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交通事故死伤者及其近亲属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并已通过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截止目前,事故中6名死者的家属以及28名伤者全部向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由于被告人的积极赔偿,本案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后果。

(五)被告人家有年迈的老人以及年幼的小孩需要照顾,家庭情况困难。

被告人家里不仅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还有两个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家庭的主要开销均靠其一人维持,家庭情况非常困难。恳请贵院切实考虑被告人家庭困难以及子女成长的情况,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Z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主观恶性小,事故发生后也积极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贵院结合上述情况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Z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办案心得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宁秩序。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二章的末端罪名,就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兜底属性。并且重大责任事故罪系过失的结果犯,在企业管理人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中,企业管理人员对于重大责任事故是否具有“预见”义务和能力,就成为了判断其是否具有监督管理过失,进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刑事归责的关键。

本案中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对于是否应当适用第二档刑期展开了多次辩论,最终在结果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双方均选择更为平衡的处理方式,并最终让当事人获得来之不易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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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5-18 11:56:00 浏览:2118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结果:缓刑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适用缓刑

焦点:是否负事故主要责任;是否适用缓刑

封面语:W某疲劳驾驶造成6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万元。Z某某作为运输公司副总对W某未尽到领导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介入后迅速抓住本案焦点问题,充分收集利于Z某某罪轻的证据,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Z某某成功获缓刑。

二、案情简介

x年x月x日,W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高速,先后与Y某和Z某相撞。W某驾驶的货车冲出中心隔离栏与对向车道行驶的客车相撞,造成x人死亡,x人受伤。经公安局认定,W某系疲劳驾驶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Z某某作为驾驶员W某的领导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x年x月x日,Z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Z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Z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 立即会见Z某某,向Z某某详细了解其所任职位,是否对员工进行监督培训等情况,并告知Z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 推动Z某某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
  • 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表明Z某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并非负主要责任,未达到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建议量刑。检察官对是否达到情节特别恶劣与辩护律师有不同观点,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检察官最终同意建议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Z某某签署认罪认罚。
  • 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提出被告人Z某某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强调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Z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未达到情节特别恶劣,也已认罪认罚,应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望对其适用缓刑,最终获得法院采信。

四、辩护思路

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通过庭审中的有效辩护、与承办法官沟通、当事人主动退赃、对接社区矫正,争取Z某某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未达到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之规定,在事故造成死亡人数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时,相关责任人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达到上述情形的,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事故虽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的情况,但根据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来看,该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是由于重型货车驾驶员W某某未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以及Y某,Z某二人操作不当所致,被告人Z某某作为运输公司副总经理,仅是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因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因此被告人Z某某的犯罪情节未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量刑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二)被告人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犯罪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于x 年x月x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情节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已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系过失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Z某某系运输公司的副总经理,系公司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因其在工作过程中疏于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监管,导致挂靠在运输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从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犯罪的主观要件看,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积极促成危害后果的产生,系过失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此前一直遵纪守法、无任何犯罪前科,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

(四)本案受害人已得到合法赔偿,且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未持续造成社会危害。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交通事故死伤者及其近亲属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并已通过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截止目前,事故中6名死者的家属以及28名伤者全部向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由于被告人的积极赔偿,本案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后果。

(五)被告人家有年迈的老人以及年幼的小孩需要照顾,家庭情况困难。

被告人家里不仅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还有两个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家庭的主要开销均靠其一人维持,家庭情况非常困难。恳请贵院切实考虑被告人家庭困难以及子女成长的情况,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Z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主观恶性小,事故发生后也积极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贵院结合上述情况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Z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办案心得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宁秩序。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二章的末端罪名,就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兜底属性。并且重大责任事故罪系过失的结果犯,在企业管理人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中,企业管理人员对于重大责任事故是否具有“预见”义务和能力,就成为了判断其是否具有监督管理过失,进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刑事归责的关键。

本案中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对于是否应当适用第二档刑期展开了多次辩论,最终在结果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双方均选择更为平衡的处理方式,并最终让当事人获得来之不易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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