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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8-01-08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较大数额的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那么怎么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呢?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jpg

一、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合同诈骗罪,通说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表面上来看,合同诈骗罪是普通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障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因为市场经济中,合同以及合同关系是普遍存在的。那么首先我们就要明确所谓利用“合同”诈骗中“合同”的范围。

1、“合同”的厘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99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内容,丰富了合同的种类,使得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种类也更加多种多样,除去经济合同以外,技术合同也应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畴。

(1)合同诈骗罪不包含人身性质合同

首先,实施合同诈骗罪其最直接的犯罪目的就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合同关系的合同,与市场经济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或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关于人身关系的协议,不应当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畴。

(2)合同诈骗罪包含“口头合同”

其次,我国的合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公证形式等。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有人主张只要是存在“经营活动”内容的合同,不论书面或口头都应该认定为此罪;但有人主张基于证据收集的实务角度来看,应将合同的形式限定为书面的。我们的观点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从实质上来说,口头合同具有“经济内容”便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的内容。因此,从犯罪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看,主要是有确切书面合同的证据可以采纳,但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口头合同也可以认定。

(3)合同诈骗罪不包含行政合同

最后, 行政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行政合同7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它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利用行政合同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对于这类犯罪只能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利用行政合同诈骗,侵犯的是行政机关的财产权,对市场秩序并没有造成直接的损害,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从此罪所保护的法益来说,首要扰乱的是健康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达成合同的双方均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非法占有目的”犯意的产生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成立合同诈骗罪。此外,如果行为人收手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后除为己有外并没有实施其他犯罪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之所以不同于一般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合同”,但并非与民法领域中极其宽泛的合同概念或范围完全重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为经济合同,其订立合同双方必须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以上就是合同诈骗罪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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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较大数额的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那么怎么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呢?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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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合同诈骗罪,通说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表面上来看,合同诈骗罪是普通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障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因为市场经济中,合同以及合同关系是普遍存在的。那么首先我们就要明确所谓利用“合同”诈骗中“合同”的范围。

1、“合同”的厘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99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内容,丰富了合同的种类,使得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种类也更加多种多样,除去经济合同以外,技术合同也应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畴。

(1)合同诈骗罪不包含人身性质合同

首先,实施合同诈骗罪其最直接的犯罪目的就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合同关系的合同,与市场经济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或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关于人身关系的协议,不应当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畴。

(2)合同诈骗罪包含“口头合同”

其次,我国的合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公证形式等。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有人主张只要是存在“经营活动”内容的合同,不论书面或口头都应该认定为此罪;但有人主张基于证据收集的实务角度来看,应将合同的形式限定为书面的。我们的观点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从实质上来说,口头合同具有“经济内容”便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的内容。因此,从犯罪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看,主要是有确切书面合同的证据可以采纳,但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口头合同也可以认定。

(3)合同诈骗罪不包含行政合同

最后, 行政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行政合同7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它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利用行政合同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对于这类犯罪只能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利用行政合同诈骗,侵犯的是行政机关的财产权,对市场秩序并没有造成直接的损害,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从此罪所保护的法益来说,首要扰乱的是健康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达成合同的双方均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非法占有目的”犯意的产生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成立合同诈骗罪。此外,如果行为人收手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后除为己有外并没有实施其他犯罪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之所以不同于一般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合同”,但并非与民法领域中极其宽泛的合同概念或范围完全重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为经济合同,其订立合同双方必须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以上就是合同诈骗罪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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