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型犯罪是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等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犯罪都属于财产型犯罪。其中,大家比较陌生的是侵占罪。说陌生,不是因为侵占罪这个名称,而是对其的认识,因为规定的犯罪构成与生活语言对“侵占罪”的理解有一定出入。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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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的较大金额是多少
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
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侵占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其本质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侵占罪在实务中不好认定,因为其与民事行为的界限比较模糊,罪与非罪辨别起来难度很大。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是多少,一般是按照的数额标准来确定的,那么此时侵占罪数额较大就是1000-3000元。
本罪与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侵占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其本质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侵占罪在实务中不好认定,因为其与民事行为的界限比较模糊,罪与非罪辨别起来难度很大。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