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那么,缓期执行需要复核吗?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一下吧。

相关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除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外,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行使:
其一,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外,各地对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
核准
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二,对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其三,对于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四,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五,被告人被判处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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