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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告和督办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2-2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告和督办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5)90号
【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我院2003年11月制定的《关于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办经济罪大要案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督办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全省大多数法院认真执行该《意见》,使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督办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也有少数法院执行《意见》不力,不报送案件或报送案件不及时,严重影响了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督办工作的开展和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了使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特就有关问题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大要案件报告和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三类案件中的大要案件,往往疑难、复杂,政策性强,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上级法院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这些案件审理的情况,加大对案件指导和协调的力度,对于确保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法院要从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报告和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报告和督办工作抓紧抓好。各级法院的院长、分管院长要亲自抓,有关业务庭庭长要切实负责。要确定专职联络员负责报告和督办工作,并经常督促检查。各级法院对本院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都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理中的问题,做到内部信息畅通。
    二、进一步规范对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务求工作有序、取得实效
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全省各级法院报告和督办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工作,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范围,包括:
    1、原副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2、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3、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4、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关注的敏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
    5、中央领导、省委领导、最高法院、省法院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
    6、“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重大案件;
    7、其他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
    (二)大要案件报告和督办工作的基本要求
    1、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应坚持客观全面、及时办理、对口负责的原则。
    2、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大要案件报告和督办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应由分管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布置、落实、检查,有关审判业务庭具体承办。
    4、各级法院应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建立大要案件报告和督办制度,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审判人员负责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
    5、各级法院在年终工作总结时对督办、报告工作进行专题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报送上一级法院。
    (三)大要案件报告和督办的程序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报告,是指法院将起诉到本院的大要案件的有关情况逐级向上级法院呈报。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督办,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大要案件的工作进行督促,在听取下级法院拟处意见后提出指导性意见。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对检察院起诉到中级法院的大要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部门研究后形成书面报告,送院领导审签后及时向省法院刑二庭报送(情况紧急的可先采口头或其他便捷方式)。
    省法院刑二庭收到大要案件报告后立即备案并报院领导。省法院研究认为需要督办的,由省法院刑二庭及时安排人员告知下级法院并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在听取中级法院的拟处意见后提出指导性意见。
    对检察院起诉到基层法院的大要案件,基层法院应参照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有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省法院。
    2、各级法院对大要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报告上级法院,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下级法院对正被督办的大要案件,应在上一级法院确定的时限内适时报告;对上一级法院未限定期限有大要案件,下级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适时报告。
    (四)大要案件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大要案件的报告一般采书面形式,内容包括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主要事实、案件审理计划等。法院受理大要案件后,应填写《大要案件报告表》,送有关领导签发,附起诉书报省法院刑二庭。
    省法院确定为督办案件的,审理案件的法院应形成案件审理情况的书面专题报告,并附有关诉讼文书上报省法院刑二庭。
    三、强化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纪律,加大监督力度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建立健全责任制,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大要案件,各级法院不得故意隐瞒案情不报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迟报告;对上级法院督办的事项不得故意拖延、敷衍塞责。在报告、督办大要案件的工作中,各级法院应遵守《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严格保守审判秘密;对上级法院督办的大要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发布大要案件审判消息。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上级法院对办案法院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办案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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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5)90号
【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我院2003年11月制定的《关于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办经济罪大要案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督办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全省大多数法院认真执行该《意见》,使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督办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也有少数法院执行《意见》不力,不报送案件或报送案件不及时,严重影响了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督办工作的开展和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了使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特就有关问题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大要案件报告和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三类案件中的大要案件,往往疑难、复杂,政策性强,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上级法院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这些案件审理的情况,加大对案件指导和协调的力度,对于确保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法院要从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报告和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报告和督办工作抓紧抓好。各级法院的院长、分管院长要亲自抓,有关业务庭庭长要切实负责。要确定专职联络员负责报告和督办工作,并经常督促检查。各级法院对本院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都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理中的问题,做到内部信息畅通。
    二、进一步规范对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务求工作有序、取得实效
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全省各级法院报告和督办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工作,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范围,包括:
    1、原副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2、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3、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4、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关注的敏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
    5、中央领导、省委领导、最高法院、省法院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
    6、“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重大案件;
    7、其他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
    (二)大要案件报告和督办工作的基本要求
    1、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应坚持客观全面、及时办理、对口负责的原则。
    2、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大要案件报告和督办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应由分管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布置、落实、检查,有关审判业务庭具体承办。
    4、各级法院应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建立大要案件报告和督办制度,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审判人员负责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
    5、各级法院在年终工作总结时对督办、报告工作进行专题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报送上一级法院。
    (三)大要案件报告和督办的程序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报告,是指法院将起诉到本院的大要案件的有关情况逐级向上级法院呈报。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督办,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大要案件的工作进行督促,在听取下级法院拟处意见后提出指导性意见。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对检察院起诉到中级法院的大要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部门研究后形成书面报告,送院领导审签后及时向省法院刑二庭报送(情况紧急的可先采口头或其他便捷方式)。
    省法院刑二庭收到大要案件报告后立即备案并报院领导。省法院研究认为需要督办的,由省法院刑二庭及时安排人员告知下级法院并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在听取中级法院的拟处意见后提出指导性意见。
    对检察院起诉到基层法院的大要案件,基层法院应参照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有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省法院。
    2、各级法院对大要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报告上级法院,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下级法院对正被督办的大要案件,应在上一级法院确定的时限内适时报告;对上一级法院未限定期限有大要案件,下级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适时报告。
    (四)大要案件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大要案件的报告一般采书面形式,内容包括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主要事实、案件审理计划等。法院受理大要案件后,应填写《大要案件报告表》,送有关领导签发,附起诉书报省法院刑二庭。
    省法院确定为督办案件的,审理案件的法院应形成案件审理情况的书面专题报告,并附有关诉讼文书上报省法院刑二庭。
    三、强化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纪律,加大监督力度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建立健全责任制,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大要案件,各级法院不得故意隐瞒案情不报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迟报告;对上级法院督办的事项不得故意拖延、敷衍塞责。在报告、督办大要案件的工作中,各级法院应遵守《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严格保守审判秘密;对上级法院督办的大要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发布大要案件审判消息。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上级法院对办案法院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办案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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