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S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获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12 09:56:26 浏览:79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 非法经营罪(辩护意见)
结果:法院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S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350万元。

亮点:

  1. 证据链突破:成功质疑检测报告合法性,推翻部分伪劣产品认定;
  2. 金额辩护:将指控金额从97万元压缩至62.17万元(有印证部分);
  3. 程序正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推动法庭对抽样、送检程序合法性审查。

封面语:“在证据存疑时,法律的天平应向被告人倾斜"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S某(化名),男,1990年生,初中文化,原河南某生物公司实际控制人;

办案机关:广元市区公安局侦查,区检察院公诉,区法院审理。

  1. 关键时间轴

2020.1(共谋)→ 2020.4(开始销售)→ 2022.6(刑拘)→ 2023.1(起诉)→ 2024.8(一审判决)

  1. 3. 案件基本事实

S某与同案人H某虚构"上海Y生物公司",在无农药生产资质情况下,通过分装不明原料生产农药并销售。公诉机关指控销售金额966.97万元,检测报告显示部分产品未含标注成分。

三、办案过程

核心争议: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

以检测报告定伪劣产品

质疑抽样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

提交CMA资质缺失证明

审查起诉

以物流数据计算全部金额

区分合法/非法经营部分金额

提供D公司化肥销售凭证

庭审

采信农户主观证言

援引《刑诉法解释》排除推测性证言

统计62万元有印证金额表

关键动作:

调取第三方审计报告(显示物流金额仅136万元);

申请11名证人出庭作证;

提交农药有效性的用户回购记录。

四、办案思路

(一)定性辩护​

  1. 检测报告无效性:

抽样无见证人签名(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检测标准混用化工与农业标准(如HG/T2208-2015);

检测机构未加盖CMA认证章。

  1. 主观明知存疑:

S某辩称原料含农药成分(可闻到气味);

23名证人证实农药有效并回购。

(二)金额辩护​

  1. 物流数据混杂:安能物流单据包D公司化肥(举证转账记录);
  2. 提成计算错误:销售人员底薪、奖金、退款未扣除(举证微信转账备注);
  3. 印证金额限缩:仅采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扣押实物"对应的62.17万元。

(三)量刑情节​​

  1. 坦白:主动供述分装流程;
  2. 退赃:退缴3万元;
  3. 社会危害性:无农作物减产实证。

五、办案结果

法院未采纳非法经营罪意见,但:

  1. 排除部分检测报告(11份样本因程序违法不予采信);
  2. 认定销售金额为76万元(较指控减少28.2%);
  3. 从犯H某获减轻处罚

六、办案心得

​​行政证据转化风险:农业农村局抽样在立案后实施,程序违法性成为突破口;

​​技术性质证要点:农药检测需严格区分剂型标准(悬浮剂/水剂检测标准不同);

​​金额辩护方法论:采用"印证三要素"(资金流+物流+言词证据)构建反证体系。

​​启示:
"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适用之争,更是证据构建艺术的较量"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