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机关指控)→ (辩护意见)
结果:法院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S某15年,350万元。
亮点:
- 证据链突破:成功质疑检测报告合法性,推翻部分伪劣产品认定;
- 金额辩护:将指控金额从97万元压缩至62.17万元(有印证部分);
- 程序正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推动法庭对抽样、送检程序合法性审查。
封面语:“在证据存疑时,法律的天平应向被告人倾斜"
二、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S某(化名),男,1990年生,初中文化,原河南某生物公司实际控制人;
办案机关:广元市区公安局侦查,区检察院公诉,区法院审理。
- 关键时间轴
2020.1(共谋)→ 2020.4(开始销售)→ 2022.6(刑拘)→ 2023.1(起诉)→ 2024.8(一审判决)
- 3. 案件基本事实
S某与同案人H某虚构"上海Y生物公司",在无农药生产资质情况下,通过分装不明原料生产农药并销售。公诉机关指控销售金额966.97万元,检测报告显示部分产品未含标注成分。
三、办案过程
核心争议: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证据对抗 |
侦查 |
以检测报告定伪劣产品 |
质疑抽样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 |
提交CMA资质缺失证明 |
审查起诉 |
以物流数据计算全部金额 |
区分合法/非法经营部分金额 |
提供D公司化肥销售凭证 |
庭审 |
采信农户主观证言 |
援引《刑诉法解释》排除推测性证言 |
统计62万元有印证金额表 |
关键动作:
调取第三方审计报告(显示物流金额仅136万元);
申请11名出庭作证;
提交农药有效性的用户回购记录。
四、办案思路
(一)定性辩护
- 检测报告无效性:
抽样无见证人签名(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检测标准混用化工与农业标准(如HG/T2208-2015);
检测机构未加盖CMA认证章。
- 主观明知存疑:
S某辩称原料含农药成分(可闻到气味);
23名证人证实农药有效并回购。
(二)金额辩护
- 物流数据混杂:安能物流单据包D公司化肥(举证转账记录);
- 提成计算错误:销售人员底薪、奖金、退款未扣除(举证微信转账备注);
- 印证金额限缩:仅采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扣押实物"对应的62.17万元。
(三)量刑情节
- 坦白:主动供述分装流程;
- 退赃:退缴3万元;
- 社会危害性:无农作物减产实证。
五、办案结果
法院未采纳非法经营罪意见,但:
- 排除部分检测报告(11份样本因程序违法不予采信);
- 认定销售金额为76万元(较指控减少28.2%);
- H某获减轻处罚
六、办案心得
行政证据转化风险:农业农村局抽样在立案后实施,程序违法性成为突破口;
技术性质证要点:农药检测需严格区分剂型标准(悬浮剂/水剂检测标准不同);
金额辩护方法论:采用"印证三要素"(资金流+物流+言词证据)构建反证体系。
启示:
"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适用之争,更是证据构建艺术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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