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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5

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保障全省疫情防控系列措施落地实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街道、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健康登记、隔离措施的行为。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省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按照所在市、县(市、区)的有关要求如实进行健康登记,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者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口罩等防护装备,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用器材,制售假劣防疫药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行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疫情的造谣、传谣行为。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编造、故意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九、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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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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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保障全省疫情防控系列措施落地实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街道、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健康登记、隔离措施的行为。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省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按照所在市、县(市、区)的有关要求如实进行健康登记,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者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口罩等防护装备,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用器材,制售假劣防疫药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行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疫情的造谣、传谣行为。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编造、故意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九、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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